1、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7、安装单位应当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开展两级交底,严格落实两级交底要求。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按照《建设部166号令》第16条进行验收,验收遵守下列规定:
①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②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③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11、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3、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3.1要求:当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表5.3.1 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 <1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沿水平方向 | 1.5 | 2.0 | 3.5 | 4.0 | 6.0 | 7.0 | 8.5 |
1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5、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6、使用单位应对施工升降机司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备查。
17、进入现场的安装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18、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19、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96)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0、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停止作业。
21、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96)附录F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22、当遇到可能影响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工6个月以上时,应对施工升降机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23、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