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墙钢筋保护层厚度规定,人防结构钢筋保护层过厚处理

首页 > 机械设备 > 作者:YD1662023-12-20 03:55:18

3.1.2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5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3.3.2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2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 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 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l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 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1 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2 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3 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3.3.10 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3.3.11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2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3;

3 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

4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后方可停止运转。

3.3.12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 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简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l0m的硬质风筒;

3 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l0m;

4 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3.5.1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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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 能可靠地承载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新产生的荷载;

3 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4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5 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6.2.2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2.5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

2 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6.2.5规定后,方可拆除。

表6.2.5 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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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6.3.1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6.3.2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可采用下式计算求得:

As1·f y1·γd1= As2·f y2·γd2

式中 As1、f y1、γd1——分别为原设计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mm2)、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As2、f y2、γd2——分别为拟代换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mm2)、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γd可按表6.3.2选用。

表6.3.2 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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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设计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3 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6.3.3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6.3.4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235级钢筋末端需做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 HRB335级和HRB 400级、RRB400级钢筋末端需做90°或135°弯折,HRB335级钢筋的弯曲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HRB400级、RRB400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3 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6.3.6 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2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2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不限;

3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6.3.7 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2 受拉区域内,HPB 235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HRB335级和HRB400级、RRB400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3 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HPB 235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4 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5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6.3.7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表6.3.7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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