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车可以买第三者保险吗,铲车没有手续可以买保险吗

首页 > 机械设备 > 作者:YD1662023-12-20 23:09:29

来源:马海骋 .《 建设工程保险概论》转载请注明出处

建材质量保险

建材是建设工程中使用材料的统称。可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专用材料。结构材料包括木材、竹材、石材、水泥、混凝土、金属、砖瓦、陶瓷、玻璃、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装饰材料包括各种涂料、油漆、镀层、贴面、各色瓷砖、具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专用材料指用于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热、保温、密封等的材料。

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简称为4M1E因素。其中,建材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和强度,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等。

为了有效应对建材质量风险,可以引入建材质量保险,例如2015年7月9日,冀东混凝土公司与人保财险签署了混凝土质量责任保险协议,并在承保模式及风险管理上进行大胆创新,将第三方检测机构引入到风险管控的过程当中,对混凝土生产全过程进行严格监控。作为全国首创的混凝土质量责任保险模式,此举对推动混凝土行业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混凝土行业规范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

建筑特种设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搬运车等。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也称建筑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种设备时,因为被保险人的疏忽和意外引发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一种保险。

建筑特种设备保险是场地险,即责任事故的发生须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超出区域范围所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建筑特种设备保险期限一般规定为:“保险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期限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检验期限是指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在特种设备检测期限内,由保险当事人双方确定保险期限,对于检测期限外的特种设备不予承保。我国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制度,例如: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保险固然有理赔的功能,然而面对被污染了的环境,理赔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的作用也就显得微不足道了,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影响可能是长期潜在的,当前的损失评估可能不能完全反映这一影响,如果是健康和生命方面的影响就更不是金钱所能够弥补的。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把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努力实现让环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保险公司承保后,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按照运输工具可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凡属保险货物本身缺陷或自然损耗、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的,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从保障范围来看,货物运输保险要比普通财产保险广泛得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普通财产保险仅负责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施救、保护等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货物运输保险除了负责上述损失和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破碎、渗漏、包装破裂、遭受盗窃以及整件货物提货不着而引起的损失,以及按照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损失和救助费用。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时间计算确定,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运程保险,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从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运达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地为止,按保险标的实际所需的运输途程为准。

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物业管理责任险

物业管理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附加险通常包括游泳场所附加险、停车场责任附加险、电梯责任附加险等。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差别在于保险的范围与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中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公众责任保险中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年保险费是: 年保险费=年物业管理费收入×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费率

公众责任保险的年保险费是: 年保险费=投保赔偿总限额×公众责任保险费率

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虽然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我国一直在尝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们巨灾保险是我们面对巨灾损失的迫切需要。

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目前在我国的灾害应对补偿、分散机制中,政府仍承担了主要责任,商业保险发挥的作用严重不足。

随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保险“新国十条”的精神,2014年10月份,保监会宣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分三步开展:第一步,在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专题研究工作,明确巨灾保险制度框架;第二步,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在2017年~2020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逐步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到国家防灾减灾综合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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