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体育中考项目及评分标准2022,云南体育中考项目及评分标准2021

首页 > 教育培训 > 作者:YD1662023-04-30 22:06:45

云南省初中学生体育竞赛成绩

折算体育考分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云南省初中学生体育竞赛成绩折算体育考分工作规范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云南省初中阶段(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学生参加学校运动会和县级及以上学生体育竞赛成绩折算体育考分。

第三条 学生参加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级别体育竞赛,可根据其获得的名次折算成相应的加分分值,计入学生的年级成绩。七年级、八年级参加竞赛时间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九年级参加竞赛时间为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二章 赛事认定

第四条 国家级竞赛是指教育部主办或与其他部门共同主办,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各项目体育竞赛。

第五条 省级竞赛是指云南省教育厅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以及云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项目体育竞赛。

第六条 州市级竞赛是指各州市教育体育局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以及州市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项目体育竞赛或云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项目分站赛。

第七条 县级竞赛是指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以及县市区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项目体育竞赛。

第八条 校级竞赛是指各初中学校以学校为单位举办,由全体学生参加的春季或秋季学期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体育竞赛。

第三章 折算标准

第九条 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凡经过省级选拔参加国家级竞赛,各项目(集体或个人)均获得保底分30分,取得前十六名的可在保底分基础上增加10分。

第十条 省级竞赛:各项目(集体或个人)获得前三名计30分,第四名至第六名计28分,第七名至第八名计26分,第九名至第十二名计25分,第十三名至第十六名计24分,第十七名以后不计分。

第十一条 州市级竞赛:各项目(集体或个人)获得前三名计20分,第四名至第六名计18分,第七名至第八名计17分,第九名至第十二名计16分,第十三名至第十六名计15分,第十七名以后不计分。

第十二条 县级竞赛:各项目(集体或个人)获得前三名计15分,第四名至第六名计13分,第七名至第八名计12分,第九名至第十二名计10分,第十三名至第十六名计8分,第十七名以后不计分。

第十三条 校级竞赛:各项目(集体或个人)获得前三名计5分,第四名至第六名计4分,第七名至第八名计3分,第九名至第十二名计2分,第十三名至第十六名计1分,第十七名以后不计分。

第四章 计分要求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参加多项体育竞赛,各项目体育竞赛成绩可累计折算计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期间参加体育竞赛,并获得县级竞赛第一名、州市级竞赛前三名、省级竞赛前八名和国家级竞赛前十二名的可以直接获得所在年级的年级满分(七年级20分、八年级40分、九年级40分),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队员上场时长须不少于比赛总时长的1/2。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成绩按年度分别计入各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成绩。学生的年级成绩=上学期成绩+下学期成绩+本年级竞赛加分;超过年级满分的,按年级满分计入;未超过年级满分的,按实际得分计入。

第五章 竞赛组织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各州市县区教育体育局、各级学生体育协会和各学校每年定期公布学生体育年度竞赛计划,明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引导学生合理参加竞赛。

第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时须在竞赛规程内规定录取名次和最低报名人数(队数),实际报名人数(队数)低于规定报名人数(队数)的不得举办该项目体育竞赛。

第十九条 各级学生体育竞赛主办单位,须在竞赛结束后2日内,将竞赛名称、主办单位、竞赛时间地点、竞赛成绩(须裁判长签字)等信息录入到“云南省初中学生体育考试管理平台”。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组织承办学生体育竞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局或学校应当给予表扬、鼓励。

第二十一条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单位由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学生当年竞赛成绩计零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体育考试,未参加考试的,不得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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