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参加工作后,进入学校学习,在校期间工龄如何计算,涉及政策较多,时间跨度较大,且多以问题答复函的形式出现。有些政策虽未明确废止,但实际上很少用到。为了捋清政策脉络,现一并梳理汇总如下,仅供参考:
一、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另一种情况是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能否计算工龄,关键看两点:第一是否组织选调安排,第二是否发工资(可以发全工资,也可以按比例发放工资),如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二、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在这一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其在校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在这一期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时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两点说明:
1.临时工、社会人员进入学校学习,一般不计算工龄。
2.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的,寒暑假时间不应扣除。
限于笔者水平,如有错误或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如有社会保险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流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