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30101k和法学0301的区别,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什么意思

首页 > 教育培训 > 作者:YD1662023-05-02 23:32:13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培养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项重要教育制度。

法学030101k和法学0301的区别,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什么意思(1)

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目前全国法律硕士学位点已达250个(不含已撤销的3个),法硕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也已由10年前的每年1万多人,增加到现在的每年1.7万多人。

在每年考研大军的专业选择中,法律硕士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然成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这样一个形势下,我们需要认真检视法律硕士教育的各个环节,以便这部机器的运转节奏,能够与社会的律动相匹配。而这部机器中的一个首要环节,就是法律硕士的招生考试制度,因为它是法律硕士教育得以发生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一、法律硕士的类型与报考规则

目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以招生对象和培养方案的不同或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硕士(非法学),俗称“非法本法硕”;另外一类是法律硕士(法学),俗称“法本法硕”。

法学030101k和法学0301的区别,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什么意思(2)

前者招收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后者招收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这两类法硕在培养方式上,又都分别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非全日制”法硕是2017年正式确立的一项研究生培养制度,它取代了之前已有近20年之久的“在职法硕”。

比较而言,“非全日制”的一个明显优点是毕业可取得“双证”,即毕业证和学位证,而过去的“在职法硕”,仅有学位证而无毕业证。

特别要说明的是,“非全日制”法硕,只是在攻读方式以及由此导致的身份管理、享受学校提供的学业条件等方面,与“全日制”法硕有所不同,还不能算作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一个专门类型。招录实践中,考生通常根据自己的就业状态和报考意愿,自主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总的来讲,在我国目前所有专业学位类别当中,法律硕士的类型和攻读方式的划分都比较复杂。复杂的类型划分,不仅为一般人们识别和评价这个学位的含义带来了困难,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困扰着法硕的招生、培养、学位和学生管理工作。

从普通高等教育管理统计口径来讲,区分“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这两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个“专业类”。

我国现行的本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由大到小依次分为“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个层次。“法学专业”是指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属于“法学类”(代码为0301)的专业。

按照2012版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目前法学类下设有法学(030101K)、知识产权(030102T)和监狱学(030103T)3个本科专业。

也就是说,这三个专业的毕业生,均属于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生,是法本法硕的招生对象,而不能报考非法本法硕研究生;同属于法学门类之下的其他专业类,如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的毕业生,属于“非法学”专业概念,也不得报考法本法硕研究生,而只能报考非法本法硕。

简言之,一名所学专业代码前四位为0301的本科生,只能报考法本法硕,不能报考非法本法硕;除此之外任何专业代码的毕业生,都只能报考非法本法硕,而不能报考法本法硕。

按照现行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考,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全国统一号令,复试由各校自主举办。考生必先通过初试,然后方能进入复试。初试科目分设四个考试单元,即实行四科考试制(2002年以前为五科,2003年后将三门专业课减为两门),第一、二单元分别是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第三、四单元分别是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课,或称业务课一、业务课二。

四个单元的考试虽是全国统考概念,但在命题权限的分配上,第一、二单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分省区市统一评卷;第三、四单元由各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和评卷,主管部门和招生高校权限各半。

初试分数线的划定,除2003年起授权34所重点高校自主决定外,实行全国统一划线。具体包括三条最低分数线,单科满分为100分的科目划一条,第一、二单元考试科目属之;单科满分为150分的科目划一条,第三、四单元考试科目属之;总分划一条。这是现行法硕入学考试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安排。

在此约束框架下,报考法律硕士的考试科目,相应地分为四科。除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这两门对于两类法硕一体适用外,两类法硕的第三、四单元考试科目均实行全国联考,即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分别命制内容有所不同的试卷。

其中,非法本法硕的两门业务课分别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本法硕的两门业务课分别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这里的专业基础课包括民法学、刑法学;专业综合课包括中国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各设150分考试内容,满分300分。

这两个单元的考试科目,之所以没有实行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和评卷,而是采用全国联考,完全是一个自然演进的结果。

一开始,法硕入学考试的命题和评卷,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体现了自命题考试“自主”的概念。

1998年全国法硕教指委成立并在当年开展招收在职法硕工作时,第一次出现了“全国联考”这个说法。当时全国法硕点只有28个,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相对地简便易行。

2000年教育部出台政策,把之前的全国统招、高校单独招生以及在职攻读招考三种考试方式合为入学联考这一种(“三合一”)以后,法硕入学考试的自命题概念,才让位于“全国联考”,直到现在。

20年来,法硕招生实行联考,统一了不同招生单位选拔法硕的评价标准,有便于识别和录取环节的调剂工作,相对于法学专业的招生,也极大地简化了考务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法律硕士招录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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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法本法硕、还是非法本法硕,总的来讲,现行的入学考试制度设计或者招录工作的实际都存在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各异,有的赤裸裸的呈现,有的是在跟其他因素关联后才显现出来。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初试内容设计与考试目的或培养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逻辑关联;二是初试统考科目过多,且初试与复试的功能定位较为混乱;三是考试组织管理方式脱离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其中核心是考试科目的设置和考试内容的设计。管理方面涉及的问题,不仅限于法硕的招考,其实关涉整个的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兹分述如下。

1、法硕初试中的专业考试科目名称,与具体考试课程的内容性质名实不符,概念错乱。

现行初试科目中的“专业基础”包括民法和刑法;“综合”则指中国宪法、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

众所周知,民法和刑法,是支撑法学学科体系和构成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重要分支,“部门法学”、“应用法学”,都是从不同视角揭示和描述这两个法学某方面学科属性和特征的专有名称。如果民法和刑法是法学专业的“基础”,那么这个基础之上的东西又该叫做什么呢?而如果把宪法、法理学、法制史叫做专业“综合”,那么按照目前的学科专业目录,法学之下列有10个二级学科,仅仅不足三分之一的学科,就能将法学一级学科“综合”起来,完全代表了么?

谁是谁的基础、谁又能代表综合,这个长期混乱不清的问题表面的背后,其实反映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命名的针对性不足,和法学界对法学学科体系构建过程中缺乏系统思维的结果。

可能正出于这样的原因,考试主管部门在指称考试科目时,分别使用了两套概念,除了“专业基础”和“综合”以外,在命题和试卷制作环节通用的是“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这样的名称,后者显然有助于淡化或消除由于考试科目名称与考试内容逻辑不符带来的混乱。

2、法硕联考初试科目内容与招生对象以及培养目标之间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和矛盾冲突。

这是法硕入学考试制度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也是一个自法硕诞生时起就相伴而生的老问题。

非法本法硕,顾名思义,就是考生的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毫无关系。然而周而复始、年复一年的研招现实是,一方面,招生管理文件明确规定,报考非法本法硕,必须是法学类以外专业毕业生;同时,这些考生又必须参加5门法学专业课的淘汰性考试。

考虑到这5门课都是《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法学专业必修课,考虑到那些专业背景千差万别的考生报考法硕就是为了学习掌握包括那5门课在内的法学专业知识,是考生期待被录取后努力专攻的学习科目,而现在却成了设在他(她)们面前的一道准入门槛,这一情形就更加地令人不可思议。

试想,如果按照“想学什么,就考什么”的逻辑去设计高考的话,那么高考的科目设置和中学教育内容将会变得怎样的精彩纷呈!

可又有谁听说过,一名未来想当医生的高中毕业生,高考试卷里会有临床、麻醉、放射、儿科、口腔这样的内容呢。如果非法本法硕考生通过了考试,足以表明考生已经很好地掌握了这些知识,那么入学之后是否可以申请免修这些课程呢?因为非法本法硕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与法学本科专业的要求基本一致。

除非在本科之外又辅修过法学学位的学生(总体上很少),高校法学以外专业学生在学期间,所能接触到的相关的系统训练,就是作为必修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但在这门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功能是针对普通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教育”,引导学生提高“法律素养”,教学内容是12个课时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禁毒教育”,不及总课时的四分之一(该门课程《教学大纲》2018版)。

因此,仅凭大学一年级在“法律基础”课堂上获得的知识,并不足以支撑初试5门课程的考试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期盼成为未来法律职业一员的考生,为获取接受专业训练机会的入门资格所能采取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学,或者利用课余时间报名参加与高校无关的各种考研辅导班。之所以说“与高校无关”,是因为教育部本着“教考分离”的原则,严禁高校举办任何考研辅导班。权威机构指定的复习《指南》和历年试题分析,便无可争议地成为考生应对考试的必备工具。考虑到考研的时间安排(通常在每年12月末)和相关制度设计,考生复习准备的时间,至少应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但这时的考生,仍处于原本科专业的学程之中,而如此高强度的跨专业突击自学,是否会挤占考生原本专业的学习时间,是否影响考生原专业的学习效果,是否破坏原专业教学体系的完整性,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

3、两类法硕命题的区分度、难易度以及通过初试的最低分数线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

非法本法硕初试专业课的命题依据和标准,是一个连业内人也说不清楚的问题。与命制法本法硕试题有何差异、难易度若干,也一样是个说不清楚的问题。第一批法本法硕,是在2009年研招工作的复试录取阶段,从报考法学学术学位专业淘汰的考生中调剂过来的。法本法硕这一莫名其妙的来历,也多少影响着后来初试试题的命制。如果我们把法本法硕的试题,与考生本科时所学相应各科的期末试题进行比较,前者的难度和题量,一定不会超过后者。

与非法本法硕的应考情形完全不同,当法本法硕的初试内容设定为法学专业的主要课程时,这是完全符合“学什么,就考什么”的逻辑的。可是,与非法本法硕相比较,法本法硕试题的难易度,并不因为考生已有的法学专业背景而高于非法本法硕。当然反过来也一样,非法本法硕的考题,也并不因为考生不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知识而易于法本法硕。从笔者多年来对两类法硕试卷观察比对的结果来看,两张试卷几乎不存在比较其难易度的任何意义。

与试题难易度密切关联的另一个因素不可忽视,这就是分数线。在法硕招生史上,2010年主管部门划定的法硕初试最低分数线值得玩味。这一年非法本法硕入学考试各科初试成绩合格的最低分数线,均比法本法硕高出3-5分。全国A、B、C三类考区(2012年起并为一区、二区,或对应称作A区、B区)非法本法硕分数线中的总分依次为315、305、295;法本法硕依次为310、300、290,相应地,政治、英语均高出3分,专业课均高出5分。这无疑是一个带有讽刺意味的反常现象。如果我们把报考法硕视作一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结业会考的实战演练的话,一个显而易见并能给人留下无限想象空间的结论是:四年法学专业的系统学习,不如突击数月的自学。人们不禁要问,设置法学本科教育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法学本科专业的教育质量为何竟是如此地不堪,尽管这是唯一的一次。此后,主管部门对于两类法硕初试合格的最低分数线一直坚持所谓的“一条线”原则。然而这实在是从招生政策上无视或混淆,进而在客观效果上掩盖两类考生和两类考试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一种做法。

4、初试统考科目设置过多,且初试与复试的功能定位较为混乱。

前文说过,法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初试阶段规定的考试科目,是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四科制框架操作的。这四科当中的思政和外语,完全由考试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两门专业课或联考,或招生单位自主命题,但也都纳入国家统考的范畴。从统考科目的数量上看,随着研究生招生专业领域的扩展和学位点数量的增多,四科制考试框架也在逐渐在突破,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新设的专业学位类型。例如,专业学位类型中的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9个,考试科目均为三门,即思政、外语和“专业基础综合”。专业学位中的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考试科目仅设两门,即外语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其中的思政科目,授权招生高校在复试阶段自行组织。

不同的专业学位,固然各有自身专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置一门还还是两门考试科目,实无法一概而论。但同属专业学位,至少可以按照“国民待遇”的思路,将思政课由统考放权给高校自主实施,这样既可以减轻统考科目成本负担过重的压力,还有助于消弭这样一种可能的误解——难道只有管理类专业学位所在高校,才有自主实施思政课考试的条件和能力,法硕学位点所在高校,都缺乏相应的组织能力和条件?

实际上,以上三个单元或两个单元的考试模式,都是将两门业务课合并成了一门“专业基础综合”,采取这种考试模式的,也都是晚近新设的专业学位。“专业基础综合”这一概念中的“专业”、“基础”、“综合”三个元素,恰恰是五科制考试时期分别设立的三门考试科目,直接浓缩和体现了几十年来研招考试科目改革的成果。法硕教育的开办年深月久,迄今已有25年,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改进考试科目的实际成效方面明显滞后。从趋势上看,改革统考思政和外语科目考试方式,并将现有的两门业务课,整合为一门综合性质的考试科目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完全成熟。

现行的复试,本质上讲,是建立在考试主管部门与高校分权框架基础上的产物。尽管考试主管部门对初试和复试各自的目标、内容和方式有着专门规定和要求,如对初试专业课的命题,重点考查考生进入硕士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复试则要全面考查考生既往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但在实践中,由于过分注重初试成绩、招生名额多少以及相关要求的原则抽象等复杂因素,很容易形成初试与复试各自的功能定位不明或不易把握、复试内容与初试内容的重复交叉,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除以上问题外,作为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部分,法硕的招生管理也面临着考试安全风险增大、考务工作量越来越繁重的压力,以及考试的组织实施方式脱离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的困境。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和教鱼学游泳的工作思维方式,根本上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学院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硕人才的选拔工作。

三、改革法硕招录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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