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学界一直有实体与程序之争,尽管学界奋力鼓吹程序价值,强调程序的重要性,但司法实践中多少有点“重实体、轻程序”的意思,法官办案往往追求结果,只要结果没问题,程序上那叫“瑕疵”。
但今天这一案例,恰恰就秀了一把程序的价值。
基本案情及裁判要点小田读大学期间,因为考试带小纸条作弊被发现,学校根据自己出台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但退学处理决定以及变更学籍通知未向小田宣告、送达,也没有办退学手续,小田继续在该校学习,每年还交学费、参加考试、答辩等。
2年后,小田要毕业了,学校才告知他已经被退学,不能给他发毕业证。
小田向国家教委提出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复查后仍坚持原结论,小田遂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该大学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小田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小田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上报毕业派遣相关手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38号指导性案例)
法律分析一、诉讼主体适格问题所谓诉讼主体适格,也就是原告适格、被告适格,即原告能不能告、被告能不能被告,如果原告没有告对被告,那就叫主体不适格。
那本案中小田能不能告自己就读的大学?如果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关于诉权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校的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等行为,是被纳入行政诉讼范畴的。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行政管理关系,高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代表国家履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颁发的权力,属于特定事项下的行政主体,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退学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高校能够给予学生退学处理决定吗?既然是进行教学管理,高校当然有退学的权力,但这一权力的行使是要符合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广义)作出决定。
本案中学校是依据自己制订的通知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那么这个通知合法吗?
根据查明情况,小田考试时携带小纸条,违反考场纪律,但并没有当场抓到他偷看小纸条,也就是没有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学校对小田的行为定性是过重的。
同时,作弊是否就一定会被退学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考试作弊应给予纪律处分,但并不属于应予退学的情形之一,而《通知》扩大了作弊的认定范围,又加重了对作弊的处理方式,明显与《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
根据无效的通知条款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当然也就违反实体法,应予纠正。
三、退学处理决定程序违法除了实体违法,学校更明显的是程序违法,即退学处理决定没有依法向小田宣告、送达,而且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仍收取小田的学费,为其补办学生证,小田继续在校正常学习、参加考试、答辩等。
而法院判决中认为,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小田的受教育权,从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发出,高校应当将退学处理决定向小田本人送达、宣告,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
然而,根据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将送达、宣告、听取申辩设置为高校的法定程序义务,换言之,法律(广义)并未规定完善的退学处理程序,但法院在判决中突破了法定程序,适当创造扩大。
更有意思的是,在办案法院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报送最高法后,最终编写的指导性案例38号中,直接点明“正当程序原则”,对司法实践中这种突破予以了肯定和补充。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正当程序是有独立的重要价值的,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违背正当程序原则,也可能导致行为无效。
当然,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不能滥用,而需要秉持严格、审慎的态度,结合具体案件处理。
这又回到了我们开头所说的那个问题,程序与实体很难并重,如果不影响实体效果,仅是程序问题则很可能被归为“瑕疵”,缺少独立适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