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
2017年7月,经法院批准,刘素霞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商水县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经审查,同意延期审理。该案延期审理后,至今已超过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案件按商水县检察院撤诉处理。

2017年9月,商水县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检方撤诉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其后再次被起诉
因被羁押261天,刘素霞认为已自证清白,于是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向商水县公安局、商水县检察院索赔86万余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8年,此案有了新的变化。同年4月,受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中远段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系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形成的依据不足,具体情况请委托单位结合案情调查综合分析判断;吴某某第五掌骨掌指关节处完全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处骨折的损伤修复表现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伤所致。

2018年4月,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
刘素霞称,对于这份鉴定意见,她不服,当时也提出过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但没有得到批准。
这份鉴定报告出来后,刘素霞再次被羁押,后被商水县检察院起诉。
2018年11月,商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处刘素霞赔偿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11978.14元。
刘素霞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遂撤销商水县法院一审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商水县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在异地派出所经历了一次“特殊的庭审”
2019年1月,刘素霞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回家。之后,她和丈夫前往广州打工。
此案发回重审后,2019年7月,商水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刘素霞未参加此次庭审,法院中止了审理。对此,刘素霞回应称,她之所以未出现在庭审上,是因为她的律师无法复印全部案卷。
两年后的2021年12月13日,在广州的刘素霞经历了一次“特殊的庭审”。刘素霞称,当天,几名自称是商水县公安局、商水县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来到她的工作场所,向其出示了逮捕证,并将其带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东山派出所。随后,工作人员换上法官服,开始庭审。她要求律师到场辩护,没有得到批准。庭审当天结束,她便收到了商水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12月13日,商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刘素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这与该法院2018年11月作出的刑事判决一致。
判决书显示,商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与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一致,且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力较强,该院予以采信。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不矛盾,只是鉴定的损伤部位不同,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排除或推翻本案其他鉴定意见。

此案发回重审后,2021年12月,商水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这场特殊的庭审也引起了外界关注。据现代快报2021年12月报道,商水县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去广州审理此案与2019年刘素霞未出庭有关,实属无奈之举。刘素霞此前提出过查看案卷的相关请求,案件承办人也回复过,只要她回来开庭,卷宗肯定能复印给她,但刘素霞不愿意,要求把案卷复印发给她。虽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复印卷宗一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对此,刘素霞称,她曾回过商水,但对方复印卷宗的承诺未兑现。
上述报道还显示,商水县法院工作人员称,在此次开庭审理中,法院保障了刘素霞的权利,她所反映的庭审程序违法情况均不存在。
2022年11月中旬,刘素霞告诉澎湃新闻,不久前,她的辩护律师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此案的二审有望近期开庭审理,但考虑到疫情方面的影响,具体开庭日期尚未确定。她的辩护律师将继续为她做无罪辩护。
刘素霞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在前三次鉴定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本案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商水县公安机关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一七条规定。律师表示,将依法申请法庭对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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