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微信的十条规定,发微信的法律规定

首页 > 科技 > 作者:YD1662022-12-12 12:01:06

发微信的十条规定,发微信的法律规定(1)

发微信的十条规定,发微信的法律规定(2)

以深入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为契机,管好用好网络阵地,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始终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做大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大力推进依法治网、技术治网、信用治网,推动实现互联网由“管”到“治”的深刻转变。盟委网信办策划以“网信V普法”专题,将互联网法律法规与各位共享。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对此,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规定》施行后是否会限制即时通信服务的发展?

答:根据互联网企业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情况来看,广大网民对少数人利用这一应用发布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肆意传播诽谤和谣言信息深恶痛绝。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使之成为真正让广大网民能够充分理性发表意见、观点、建议和即时交流信息的平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充分考量网民心声和社会呼声的背景下,依法制定本《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升即时通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利于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问:《规定》第六条规定用户应当承诺遵守“七条底线”,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七条底线”并非对网民行为的最高要求,而是本着“底线思维”,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广大网民自觉遵守“七条底线”,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才能让网络成为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信平台。

问:《规定》出台后,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发布时政信息为主的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

答:《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公众账号的发布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都应当遵守服务协议,遵守“七条底线”。同时,《规定》还对时政类新闻的发布、转载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取决于其是否依法依规发布内容。

问:有网民说《规定》将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问:有网民表示,在向一些移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举报不良信息时,遇到反复举报后却未能得到有效处置的情况,《规定》对此有何要求?

答:《规定》第五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如果发现举报未能得到及时受理,可以直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一经核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问:《规定》施行后,对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群组、朋友圈等功能有何影响?

答:《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群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众双重属性。对用户的私密社交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对用户通过上述功能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公众属性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用户应按照协议约定遵守“七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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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欲晓:

这个管理规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延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符合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化趋势(而非专项行动)。尽管还有很多网络空间的基本规则在将来可能会逐步完善,但这是网络信息服务业者和网民在网络空间权利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能否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执行力,将决定此规定的成败,当然这种执行力也是公众树立对网络空间长久信心的保障。

清华大学传播学教授沈阳:

现在的移动媒体生态环境的基础就是微媒和微号,我们可以看到,微号的抢注乱象和不当名称使用乱象已经比较突出。微信现在的账号数量非常庞大,为了确保微号有序的申请使用,这种规范是有必要的,有利于对整个微信公众号的规范管理,接下来主要是具体实施,对于侵权账号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付玉辉:

新规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传播秩序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该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所有新媒体形态;二是覆盖全国范围;三是强调平台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四是明确“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有限实名制原则;五是明确互联网账号使用者的“七条底线”等传播责任;六是明确对于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罚措施。从以上管理内容来看,每个传播平台,其所担负的传播责任已经被明确,而每个互联网账号,其实所对应的就是一个互联网自媒体,其所担负的传播责任也得到了明确。明确各方责任,实施多元治理,这将有利于更为规范的互联网传播环境的形成。

▎来源:网信锡林郭勒

▎编辑:张香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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