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平等原则,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4)等价有偿原则,即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劳动服务,均应向对方支付对等价款或酬金。
(5)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为民事行为时应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守诺言。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1.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具体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2.我国《刑法》第 3 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