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规范包括以下几项:
1.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中国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发改社会〔2021〕1746号)编制。
2. 《“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提出,到2025年,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优抚保障体系、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教育、就业创业、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非诉讼纠纷解决、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3. 《规划》明确,要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其中,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要一件一件分解好、一件一件抓好落实,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未涵盖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生事项,各地要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制定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抓好落实。
4. 《规划》要求,要强化标准实施,对标对表,守牢底线,确保可持续,不断提高执行标准能力。要跟踪把握地方标准、学校标准等实施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对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及时督促改进。
5. 《规划》还要求对落实标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