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不难看出,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而非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只监督交底工作的执行情况,最多是参与交底工作,但是不能作为交底工作的负责人来签字。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不难看出,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而非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只监督交底工作的执行情况,最多是参与交底工作,但是不能作为交底工作的负责人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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