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伊犁州的行政级别研究分析
(一)七届全国人大民委对副省级新疆伊犁州行政地位的答复
198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新疆代表团的努尔莫合买提·热衣斯等31名代表联名提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伊犁州的行政地位。以下为七届全国人大民委对该议案给出的答复:
努尔莫合买提·热衣斯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议案第221号),要求在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行政地位。为此问题,我委派李贵副主任委员到新疆调查,并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共同研究协商。在北京,我们同国家民委、民政部以及中共中央统战部、组织部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单位的有关同志也共同进行了研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立35年来,行政领导体制变过多次,但是管辖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地区的体制基本没有变。建国后,为了新疆的政治稳定考虑,将这三个地方融合,将原三区作为(伊犁、塔城、阿勒泰)一体,不做分开,以此为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将更有利于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合作和促进三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新疆省人民政府经中央批准,准备在“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区建立相当于行署一级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区。
1953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的《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确定:以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专区建立以哈萨克为主的自治区,其行政地位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1953年12月,经政务院批准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区,辖伊犁、塔城、阿山3个专区,属新疆省人民政府领导,行政地位相当于当时的行政公署一级。1954年11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区依宪法规定改为自治州,仍辖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专区。1984年9月,国务院又批文重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地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3个专区,需要设立相应的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为解决这个问题,1958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曾明确规定:“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但是这个组织条例连同其它民族自治地方的同类条例已于198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废除。1979年颁布、198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只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对自治州则没有这样的规定;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没有自治州可以设派出机关的规定。这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设立派出机关就没有法律根据了。
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上应该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问题。但是,考虑到这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特殊问题,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便于解决这个特殊问题而作补充规定。建议在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治条例时作出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都表示,今后工作中要让自治州对所属地区在人事、计划、财政、物资等方面真正管起来,尊重和帮助自治州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使自治州便于领导所属地区,自治州领导干部配备和待遇问题也要适当解决。
(二)中国新闻网权威报道新闻稿里明确伊犁州为副省级行政区
城镇规划君何方洪在查找相关资料时,看到了一则官方新闻通稿,这篇新闻通稿是由我国官方权威新闻媒体发布的。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予以正式批复,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
但是在2001年3月27日中国新闻网就报道了《新疆撤销伊犁地区行政建制》的新闻,新闻原文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昨日宣布撤销伊犁地区,变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体制的决定。原伊犁地区所属的县市由副省级建制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接管辖。”其中写到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为副省级建制。
据城镇规划君何方洪了解,中国新闻网由中国新闻社主办,为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中国新闻社则是中国两家国家通讯社之一,成立于1952年10月1日。2020年8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发通知,将中国新闻网纳入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序列。可见中国新闻网是国家权威新闻媒体,其发布的新闻稿件是十分严谨慎重的,不可能有假,也不可能出现重大错误。所以,中国新闻网在报道国家撤销伊犁地区这样的重大新闻时,能在新闻稿里明确写出“副省级建制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可以证明这是准确无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