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宿内景
近日,西乡塘区某收房不到2年的小区一些业主向物业投诉,其在高德地图和X程网上发现有一家新开的民宿疑似位于本小区内。后来经物业排查发现,该小区确有一业主擅自将将自家商品房改为“民宿”对外营业,要求其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并停止营业活动。那么,物业的要求是否合理?业主是否有权将其商品房改为民宿对外营业呢?
小区面向的相思湖
据了解,该小区靠山面湖,风景优美,但房屋性质为住宅用商品房(“住宅”),而不是商用商品房(“商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此,业主尽管拥有房屋所有权也不能擅自将其住宅改为“民宿”。
因此,如果业主需要办民宿,首先需要到规划局和房管局去申请“住改非”,然后再征求其他业主们的签字同意以后,最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执照证件: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还需要到当地的公安局申请经营民宿的许可证等。
依法完成了上述程序和取得相关执照后才能进行民宿营业。
如果擅自开办民宿,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将会被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
2、有下列行为的,还将会被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注:图来自网络。
作者:陆典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