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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提出了在九寨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引起了四川省委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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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30日,有关部门下令停止在九寨沟采伐木材。同年12月15日,国务院以国发(1978)256号文件批准国家林业总局“关于加强大熊猫保护、驯养工作的报告”,批准建立南坪县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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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国务院国发(1978)34号文件规定将九寨沟划为自然风景保护区,保护区面积为620平方千米。
1979年,进驻九寨沟的两个林场迁出。同年,根据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通知”(川革发[1979]36号)文件精神,成立四川省南坪县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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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开放
1982年,国发(1982)136号文批准城乡建设环境等部门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把南坪九寨沟定为风景名胜区。
1983年,“四川省南坪县九寨沟保护区管理所”更名为“四川南坪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