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李芬
本报讯 近日,经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公诉,赵某某因在米豆腐中加入硼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8月,赵某某明知硼砂属于不能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加工米豆腐时加入硼砂,并将制作好的米豆腐送到莲都区灯塔菜市场销售。期间,赵某某生产、销售上述米豆腐所得价款共计1600余元。
2021年2月,莲都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莲都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因赵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莲都区检察院经上级院指定,向丽水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赵某某经营的糕点坊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000元。近日,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赵某某于当日将16000元赔偿金交至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