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贩为了提高油条的卖相和口感,获得更多利益,在油条中添加过量的明矾。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同其丈夫在焦作市中站区某菜市场生产、销售油条,为了增加卖相,张某明知添加明矾过量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仍在制作油条时过量添加明矾。经抽样检验,被告人张某及其丈夫制作、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957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铝残留量应≤100m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当日销售额人民币1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自愿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油条过程中,超标准添加食用明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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