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前,多次协商的价格都是2800元,但在运输的时候才给我说,要收7400元。”9月6日,四川凉山州越西县的郑女士向红星新闻爆料称,她在网上找了一家成都的货运代理公司,准备把一批5吨的货从成都运往越西县,原来谈好的价格为2800元,结果在货物已经装运的情况下,中途遭遇了强行加价,“物流公司称货物体积太大,如果不加钱,就不给运输。”
运输的货物
货主:
网上找来的货运代理公司,运货中途突然说要加价
近日,郑女士所在的公司购买了一批设备,主要是手动液压车、仓储货架等,准备从成都市运往越西县。郑女士称,9月5日,她在网上找了一家叫宏腾货运的代理公司,通过其网站联系了该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对方有5吨重的货物要运。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后,郑女士和客服协商的价格是2800元,其中还包含了货物保价费用。
郑女士在网上找的信息
“宏腾货运只是一家信息代理公司,而承运货物的又是另外一家物流公司。”郑女士说,到了9月6日,物流公司的车将这批货物拉走。“我们公司的第二批货又要从外省发到成都,我就想继续找他们承运,这时才说之前拉的货体积太大了,必须加钱才能运。”郑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对方称要按180元每立方价格收费,加上人工装卸费用等,一共要收取7400元。
听到对方的报价,郑女士觉得遭到欺骗,认为这是中途加价的行为。“明明之前已经说好了的价格,怎么能说变就变,且加价这么多。”郑女士说,从一开始,对方就没有问过关于货物体积的问题。“我是第一次办这种大型货物运输,客服人员就只问了我是什么设备,有多少吨,我说一共有5吨重,其中最重的有两吨。”
“7400元的价格实在太高了,我咨询了其他的物流公司,同样的货物从成都运到越西只要4000元左右。”郑女士称,她本来想着找其他公司来承运,但是对方称如果来将这批货拉走,还要支付此前工人装卸及运费2800元,“我让他们将货物给我拉回到原点,他们也不同意,还让我自己来卸货。”
郑女士说,9月6日,她多次通过电话与代理公司和物流公司人员协商,后来物流公司说最低要6000元,代理公司客服说承担其中500元,总价格相当于少至5500元,“我认为价格还是高了,我说最多出4800元,他们当时没有同意,而且在价格没有谈妥的情况下,他们说把货给我拉到越西,如果货到之后不付钱、取货,放在仓库里面又要产生费用,到时的价格可能还不止7400元。”郑女士称,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货物就从成都发车了。
代理公司:
货物体积较大就应按体积收费,只有等货物运到后再协商
9月7日上午,根据郑女士提供的电话,红星新闻联系上宏腾货运代理服务部的客服人员,她否认“半路加价”。“她(郑女士)给我打电话,说有一批货要运到越西,有5吨设备,我们长期运设备,一般都是铁坨坨之类的,体积都不大,于是给她报了这个价格(2800元)。”该客服人员称,他们安排3个装卸工去搬货,“我当时没在现场,物流公司的车拉回来的时候,工人才说货物有40来立方米。”
该客服称,对于货运公司来说,如果货物的体积比较大,就按照体积收费,如果重货体积不大,就按重量收费。“她当时就只给我报了重量,我给她报的是按重量算的价格,如果按照40来立方来算,加上一些人工装卸费用,报价就是7000多元,后来我们在电话中扯起来了,我就叫人专门去量了下,发现只有30来方,按照这个体积算,价格就少了一些。”
“我们派过去的车子有13米长,她的货就占了一半。”该客服人员称,物流公司是配货,郑女士货物体积占得大了,其它货物就拉得少了,“如果你提前给我说体积多大,我肯定按照体积报价,我也给她说,我们已经把货给你搬了,就把货给你运过来,就算不赚钱,你不要让我们亏,但是她不同意5500元这个价格。”
“这么大的体积,2800元运一趟肯定亏本,亏本生意哪个愿意干?我给她说了,如果你不运了,但你要把装卸工及运到货运部的钱付了,她也不愿意。让她自己来卸货,她也不愿意,要求我们第二天就要将货运到越西,货物都装上车了,我们又不可能不运,现在货已经在路上了,但是这个钱还没有扯清楚。”
该客服表示,她所在的公司只是货运信息代理,货物是合作的物流公司来承运。“如果价格低了,物流公司亏本肯定不干,到时候货物运到后,如果她不来取,放在库房中,产生费用是一定的。”该客服人员说,只有货物运到越西县之后,双方再进行协商。
律师:
未得到货主认可情况下,不能一方单独加价运输
9月7日下午,郑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在7日下午接到了电话,对方表示称可以按照4800元价格付钱取货,但是她并没有同意,“我一直就觉得不太合理。”目前,货物还在运输的途中,预计在9月7日晚抵达越西县。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既然平台与货主就运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严格执行。如果承运方在见到货物时,认为此前约定的价格过低,当时应该另行协商,而不应该在货物已经装运的情况下强行加价,这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双方对运费并不存在争议,也就是承运方没有留置权。这种情况,建议各方协商处理,可以参照合同法对运费约定不明的情况处理,按照相应货物实际的市场运价进行处理。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货运代理公司与货主之间属于口头形式的合同约定方式,在双方达成定量运输费用一致的情况下,货运代理公司即有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将货物从始发地安全运输至约定的目的地。况且,本案中物流公司同样以实际装货的方式履行了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合同义务。即使认为应当按照立方价格收费,在未得到货主认可的情况下,也不能一方单独进行加价运输,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当然若货运代理公司认为运输合同履行确属于显失公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合同,而不是单方加价或进行留置权的行使。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郑女士供图
编辑 包程立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