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总有人问,超市里买的购物卡,为什么不能开增值税专用专票,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能在税前抵扣吗?购物卡又应该怎么入账呢?为什么在加油站的充值卡却可以在用完之后开专票?要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以及加油站的充值卡有什么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在财务处理方面大体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是这样解释的,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同时又在第四十一条特别指出了“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单用途卡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而加油站的充值卡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单用途卡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③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局层面规定了购买方只能取得一次发票,即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并没有关于预付卡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原文如此,我个人觉得应该是该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更通顺些)。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只代表凭证合法,不代表一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规定的期间扣除。
比如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但是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
下面是一些省市税务局的答复:
问:企业从超市购买储值卡,超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能否凭发票全额扣除?
答:企业购买储值卡所发生的支出属于预付款性质,只有实际购买商品时再按相关规定从税前扣除。如购买办公用品,据实从税前扣除;如购买员工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如赠送客户,应按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处理,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①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②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③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入超市、酒店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比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职工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同时咨询12366关于预付卡送客户的答复如下:
单用途预付卡账务处理:
1、充值环节
预付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并不属于消费,所以购入时按照资产管理,建议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使用环节
企业使用预付卡通常用于企业自身消费、职工福利、赠送客户,可以按照不同的使用方式分类,进行税会处理:
(1)企业自用
由于自用消费环节不能再取得增值税发票了,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购物小票和审批单入账,并依据消费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用于购买办公用品,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
(2)职工福利
发放给职工时,也同样不会取得发票,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员工签单和审批单入账,并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限额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发送给管理人员,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不要忘了,发的预付卡需要并入个人当月工资一同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哦。
(3)赠送客户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无偿赠送预付卡的行为,个人理解是将充值的预付资金无偿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实质是资金的转让,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
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赠送记录、审批单入账,并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限额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业务推广发生的赠送行为,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
不要忘了,此时还要代扣代缴个税哦,如果税费由企业承担,则企业所得税前不可以扣除哦,则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案例:
1、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我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500元的购物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1)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3、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2000元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2000元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4、我公司用买的1000元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1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1000元
(1)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4、我公司用买的5000元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2000元,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2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2000元
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二、加油卡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加油卡充值环节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使用环节
企业使用预付卡通常用于企业生产,企业要求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差旅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总结:
1、发票不能开2次,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预付卡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在消费时或转让时凭相关消费使用凭证(如购物小票)在所得税前列支。
2、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充值卡不属于单用途卡,虽然在充值时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