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除了人口众多的汉民族外,还有55个人口较少的民族,称之为少数民族。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包括汉和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 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基诺56个民族。
民族的形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族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确立的时期形成的。游牧部落从野蛮人群中分离出去,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正是这两次社会大分工,引起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从而加速了氏族制度的瓦解,为国家的产生和民族的形成准备了条件。氏族制度逐步走向瓦解的过程,正是人们冲破氏族制度的束缚,流动交往、混杂居住、广泛接触的过程。正是在这样一个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原先属于不同部落的人们,才逐步具备了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诸特征而形成了一个新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各民族的形成在时间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先后差异。
民族差别
不同的民族形式构成了不同的民族特点,不同的民族特点形成民族间的差别。民族差别是指各民族之间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以及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民族差别是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而不断发生变化。
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风俗习惯,指的是一个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建立在这个民族的生活条件上的。由于我国各民族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条件不同,因而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都具有浓厚的民族特点。
我国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以下表现和特点:一是稳定性。任何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它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自然根源。只要民族存在,反映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的风俗习惯就会长期存在。而且,民族的风俗习惯蕴藏着一个民族浓厚的共同心理感情,例如: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服饰,尽管居住地不相连或甚至相距千里之外,一旦聚会在一起,看到穿戴自己民族服饰的人,就会感到十分亲切,各民族都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歌舞和节日,每逢节日,大家都很自然地盛装歌舞,沉浸于节日的欢乐之中。这种浓厚的民族共同心理感情,具有民族内部的稳定性。二是群众性和社会性。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整个民族所共有,而且世代相传,渗透到这个民族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深刻的社会性。各民族的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社会历史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因而必然对这个民族社会发展阶段的各个方面都留下深刻的印记。我国少数民族由于到解放前还不同程度地分别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其风俗习惯不可避免地残留着这些历史痕迹。三是民族性和敏感性。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一种反映,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和思想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民族习惯一经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并成为代表民族的标志之一。因此,在各民族的相互交往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极其重要和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对待。四是地域性。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为适应居住地区自然的、地理的、气候的条件和经济条件而形成的,反映了地域性的特点。如在居住方面,我国北方寒冷、风沙大,当地农区的少数民族多住土木结构和石木结构的房屋,屋顶低矮微斜,有利于保暖和御防风沙。南方较炎热、雨水多,当地少数民族的住房多为杆栏式的,分上下两层吊脚楼,建筑材料一般为木材和竹子,房顶高,既通风凉快,又可防洪、防潮。从事畜牧业的民族,为适应畜牧业生产的特点,多住蒙古包和帐篷。在服饰方面,生活在北方和南方少数民族的差别很明显,北方少数民族多穿皮的、棉的长袍和靴子,南方少数民族则多穿单衣或短袖上衣、短裤和裙子,脚穿拖鞋、凉鞋,甚至光脚;在饮食方面,牧区的少数民族多吃牛羊肉和奶制品,喝奶茶和酥油茶,农区的少数民族则喜吃大米。
为什么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同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由此说明,各民族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对民族习惯的侵犯,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践踏。我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族权利罪”,其实质就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和民主权利。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每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浓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作是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轻视看作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因此,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那怕是出于开玩笑,都容易刺激以致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来表现的。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了自己富有特色的文学艺术,有很多是以唱山歌和讲故事的民间口头文学形式在群众中代代相传,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有些还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常用具、衣饰、建筑、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上的千差万别,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因此,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对回、维吾尔等10个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为什么不作为宗教信仰问题看待,而以风俗习惯问题对待
我国共有10民族有清真饮食习俗,就是这些民族不养猪、不吃猪的肉、血、油,甚至一提到猪或一看到猪,有的人就有一种厌恶的心理,等等。这些民族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兹别克族、塔吉克、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
这种习俗,最初是来源于伊斯兰教《古兰经》的戒律。认为猪是不洁的,猪肉是污秽的,每个伊斯兰教信徒必须遵守这个戒律。上述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因而也就信守这个戒律。但是,千百年来,相沿至今的这种禁忌早已失去了原来宗教戒律的意义,变成群众的风俗习惯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早已放弃了宗教信仰,一些人从来就没有信仰过什么宗教,可是,长期养成的生活习惯就是不吃猪肉,甚至闻到猪肉味就恶心,这是正常现象。正如日常生活中有人不吃姜,不吃葱蒜一样。因此,就不能再把禁猪风俗看成是宗教信仰问题,而完全应当以风俗习惯问题对待了。对保持这种习惯的人,应当尊重,不能歧视,并应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加以照顾。对自动改变这种习惯的人同样应当尊重,不能歧视。因为吃不吃猪肉是个人自由权利,不存在怎样做就是进步,不怎样做就是落后的问题。
长期以来,清真饮食习俗,在民族关系上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在今天,这个习惯已经变成这些民族心理素质的部分内容了。不尊重或歧视这样的风俗习惯,往往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是事关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大问题,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基本政策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审核:黄志军
编辑:吴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