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毛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芷江县某乡镇某村的林山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林山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制成原木出售,获利4200元人民币。因群众举报,砍树一事东窗事发,毛某于同年11月被芷江森林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经鉴定:该处林山采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和阔叶树,采伐株数40株(其中马尾松为12株,阔叶林为28株),立木蓄积共22.4356立方米。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在我国一些偏远农村地区,个别群众总认为自己花钱购买的林木属于私有财产,可以自行砍伐。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自己购买的林木,在砍伐之前也一定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品种、数量进行砍伐,否则就是滥伐林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