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170: (2021)皖民终395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1年6月,南通六建公司中标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包的芜湖市规划馆、博物馆的土建安装工程。2011年8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六建公司承建芜湖市规划馆、博物馆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15938万元,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8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全合同价款的80%工程款,办完结算并经审计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
二、涉案工程于2015年1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
三、2020年3月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审计单位(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价定案总表》,确认涉案工程审核造价为13601万元,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南通六建公司均盖章予以确认。
四、截至2016年2月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共计支付工程款11096万元。
五、芜湖市财政局有关于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经二次审计确认工程价款的规定,因此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主张以第二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工程结算价计算欠付尾款。
六、法院认定,1、芜湖市财政局关于中标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经二次审计确认工程价款的规定,仅是内部行政规定,并不能约束南通六建公司。2、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数额2505万元(13601万元-11096万元)及相应利息。
结论: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二次审计的约定,那么芜湖市财政局关于中标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经二次审计确认工程价款的规定,仅是内部行政规定,并不能约束南通六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