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钓鱼钓棚地点,剑河县五河村钓鱼地点

首页 > 农林牧渔 > 作者:YD1662023-06-19 03:41:07

王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案—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工作人员,以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刷流水为由,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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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李某能、羊某增、曹某华租住位于剑河县南寨镇老南寨桥下的钓鱼棚,以钓鱼为掩护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获取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话卡、作案QQ号码、银行账号等作案工具后,将上述作案工具和被害人个人信息资料分配给被告人李某能、羊某增、曹某华等人。被告人王某、李某能、羊某增、曹某华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工作人员,分别向34名被害人打电话,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QQ聊天等方式,以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刷流水为由,分别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确定被害人的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后,在异地立即被取走。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李某能、羊某增、曹某华转移至剑河县南寨镇南包村某钓鱼棚内,继续使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剑河县人民法院一审,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能、羊某增、曹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冒充网络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等拨打电话、发送虚假信息,以取得保证金刷银行卡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能、羊某增、曹某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某尚能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羊某增、曹某华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李某能、羊某增、曹某华有期徒刑八年,对四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冒充网络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等拨打电话、发送虚假信息,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刷流水为由,分别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确定被害人的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后,在异地立即被取走,以此骗取钱财。该类骗局往往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特征,犯罪团伙具有完备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分工体系,具有极大迷惑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理性对待、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贷款应选择正规渠道,避免陷入“虚假网络贷款平台”陷阱。

来源: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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