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为了规范泰安市煤矿储煤场、经营企业储煤场及矸石堆场扬尘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煤矿储煤场、经营性储煤场及矸石堆场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煤炭企业、储煤场所落实。
3 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3.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施行;
3.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3.5《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3.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
3.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17号);
3.8《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泰政字〔2018〕85号)。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煤场、矸石堆场扬尘
指煤炭和矸石在储存和装卸过程中因自然力或人力作用所产生的扬尘。
4.2 防风抑尘网
利用空气动力学原理,按照实施现场环境风洞实验结果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几何形状的金属网,由基础、钢结构支架和挡风抑尘网三部分组成,形成对煤场周边的围挡,称为防风抑尘网。
4.3 车辆冲洗装置
对外出运煤及运矸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等设施的综合。
4.4 防尘网
防尘网又名遮阳网,用于防尘、防沙,降低扬尘污染,减少物料流失,进行环境保护。材质一般使用聚乙烯材料。
4.5 固定式喷淋系统
固定式喷淋系统是由供水水源、提供动力水泵、相连管路及固定在特定位置的喷枪构成,对需降尘对象以特定角度喷射从而达到抑尘降尘目的的系统。
4.6 移动式喷淋、洗扫设备
移动式喷淋、洗扫设备是自带水源和洗扫装置,可移动到对需要抑尘降尘地点或场所实施清扫、洒水、喷雾喷淋作业的设备,包括远程高压雾炮、洒水车、低压清扫车、多功能抑尘车等。
4.7 视频监控
监控系统是由摄像、传输、控制、显示、记录登记5大部分组成。摄像机通过同轴视频电缆将视频图像传输到控制主机,控制主机再将视频信号分配到各监视器及录像设备,操作人员可发出指令,对云台的上、下、左、右的动作进行控制及对镜头进行调焦变倍的操作,并可通过控制主机实现在多路摄像机及云台之间的切换。利用特殊的录像处理模式,可对图像进行录入、回放、处理等操作,使录像效果达到最佳。
4.8 污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是将储(洗)煤厂污废水收集并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通过净化水设备设施进行物理、化学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然后进行重复利用或达标外排的系统。
4.9 矸石堆场
是指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矸石集中存放地点,或煤炭经营企业从煤矿购买并集中存放的地点。
4.10 PM10
PM10是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长期累积会引起呼吸系统疾病。
4.11 PM2.5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
4.12 煤场密闭
煤场密闭也称煤场全封闭,是对煤场设置顶棚和围墙以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煤场密闭的主要形式包括筒仓、条形(矩形)煤场、半球形煤场和圆形煤场等。
5 基本规定
5.1 企业应合法经营,具备土地使用、环评、工商注册等基本条件。
5.2 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是煤场、矸石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安设防风抑尘网、车辆冲洗装置、喷淋设施,对储煤场地及运煤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5.3 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出专门预算,并专款专用。
5.4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应街道应当监督煤矿及经营企业储煤场、矸石堆场的扬尘防治工作,对煤矿及经营企业储煤场、矸石堆场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及时向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5 煤矿和经营企业要根据煤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5.6 煤矿和经营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煤场管理人员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7 煤矿和经营企业要按照扬尘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5.8 预警响应。Ⅲ级黄色预警时,煤矿和经营性储煤场在原有洒(喷)水降尘作业频次基础上增加2次,停止装卸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环节,强化煤矿矿区及周边储煤场和矸石山扬尘控制措施;Ⅱ级橙色预警时应当在Ⅲ级响应基础上继续增加洒水作业次数2次,除涉及民生保障或特殊需求的外,煤炭企业煤炭、矸石、煤泥等产品及物料运输车辆只进不出。Ⅰ级红色预警时,煤矿及经营企业储煤场停止一切作业活动,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外,煤炭企业煤炭、矸石、煤泥等产品及物料运输车辆停止进出。
5.9 煤矿和经营企业储煤场及煤矸石堆场周围应当栽种速生杨等进行绿化。
5.10 矸石堆场应该采取应急防尘措施,煤矿矸石山应建立长期治理规划,进行覆土绿化。
6 防风抑尘网
煤矿和经营企业储煤场防风抑尘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按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6.1 防风抑尘网主要由基础、钢结构支架和挡风抑尘网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的围挡,煤矿及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防风抑尘网要高于场内煤堆高度1~2米。
6.2 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采用C30混凝土浇筑,基础深度不小于2米,宽度不小于0.3米,间距2~3米。
6.3 挡风板采用静电喷涂镀锌板,三波峰板型,基板厚度0.8mm,峰高65~70mm,冲孔率35%~36%。
6.4 钢结构支架钢材选用Q235B,锚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Q235B钢材,螺栓采用C级螺栓。
6.5 防风抑尘板之间的连接方式采用搭接连接,相邻单元板之间采用2~3个镀锌螺栓联接,同时强度较高。钢结构立柱上安装防风抑尘板的一侧焊接“T”型钢,作为固定防风抑尘板的支座,防风抑尘板采用不锈钢自攻钉直接固定在“T”型钢支座上,每块防风抑尘板设6个自攻钉。
6.6 防风抑尘网应牢固安全可靠,确保无歪斜、硬损。防风抑尘网上应保持整洁,禁止悬挂广告牌等。
7 车辆冲洗装置
7.1 煤场出口应按照要求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7.2 煤场因受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安装自动冲洗装置的,应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装置。
7.3 车辆冲洗装置应安装在煤场内临近出口范围内,沿出车方向,洗车装置两侧应有一定的回水坡度,坡度不小于3%。
7.4 洗车台两侧应有排水沟,并在一侧设置沉淀池,与排水沟相连,冲车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污水不外排。
7.5 冲洗车辆用水必须采用清水或中水,水压不少于0.6MPa,不得使用污水进行循环冲洗。
7.6 外出运煤车辆必须进行100%冲洗,洗车台长度不小于一个运煤车辆的长度,高度不低于运煤车辆的车厢底部。
7.7 运煤车辆外出时,要有专人检查车辆冲洗情况,确保车轮、车体不带煤泥,空车车厢内部要清理冲洗干净。
8 覆 盖
8.1 煤场及矸石堆场内的存放时间超过1小时的煤炭和矸石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聚乙烯材质的防尘网等材料进行覆盖,正在装卸作业或漏煤作业的除外。
8.2 外出运煤车辆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帆布等材料对煤炭外露部分进行全覆盖,并有专人进行检查,防止抛洒造成扬尘污染。
9 地面硬化
9.1 煤矿储煤场及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及出入口应该硬化,硬化后地面不得有浮煤。
9.2 煤矿及经营企业储煤场外出运煤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满足车辆行驶要求,道路定期洒水清扫,保持干净整洁,道路两侧应设排水沟并定期清理,保持排水畅通。
9.3 工业厂区内裸露地面应实施绿化或硬化,种植草坪或防尘树木,减少起尘。
10 固定式喷淋系统
10.1 煤矿储煤场必须安设智能喷淋系统,根据煤场面积大小和地形确定喷头类型和数量,要以喷淋半径能覆盖整个煤场为原则,喷水量、喷水时长、喷水次数等数据要能实时上传市煤炭局监管平台。
10.2 经营企业储煤场要安设固定式和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煤场。
10.3 喷淋系统用水应尽量采用处理达标后中水,水泵选择、管路敷设符合使用要求,确保喷淋水压不小于0.6MPa。
10.4 正常气候条件下根据现场煤炭存储和发运实际情况,每天至少开启循环喷淋作业6次,每组喷淋系统持续开启时间2-5分钟;气温高于25℃或风力大于4级时必须增加喷淋次数,雨、雪、霜冻天气时可适当减少喷淋次数,确保不起尘为原则。
10.5 煤炭装卸作业时应当进行喷淋作业。
10.6 当接到预警通知时,严格按照预警级别进行响应。
11 移动式喷淋、洗扫设备
11.1 煤矿储煤场及经营企业应配备远程高压雾炮、洒水车、低压清扫车、多功能抑尘车等洒水降尘设备。
11.2 煤矿储煤场及经营企业应安排每天对煤场、运煤道路及其他易起尘的地点进行降尘洒水作业,保持煤场运煤道路及工业厂区场清洁不起尘。
11.3 当接到预警通知时,严格按照预警级别进行响应。
12 视频监控
12.1 各煤矿和经营性储煤场出口、洗车台和场区内要安设视频监控,并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
12.2 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且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480TVL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以上,保证图像清晰。
12.3 安装硬盘录像机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12.4 各煤矿和经营企业要加强视频监控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坏现象,确保视频监控正常使用。
12.5 各煤矿监控设施要与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中心联网,24小时在线监控。
12.6 各经营性储煤场监控设施要与各县(市、区)行业监管平台或环保平台联网。
13 冲刷水处理
13.1 煤场路面要有一定的坡度,并在四周挖设排水沟,排水沟要与沉淀池及污水处理系统相连,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可直接外排。
14 污水处理系统
14.1 煤矿储煤场及经营企业车辆冲洗水应回抽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14.2 煤矿储煤场及经营企业喷淋水、路面冲刷水等零散污水应回抽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14.3 煤矿储煤场及经营企业污水处理达标后应优先选择进行中水复用。
15 矸石堆场
15.1 煤矸石堆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等材料进行覆盖,以防止扬尘污染。
15.2 场地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式和移动式抑尘喷淋装置,喷洒应全面覆盖煤矸石堆。
15.3 煤矸石筛分、破碎、装卸必须采取密闭加工,并采取喷淋喷雾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15.4 煤矸石堆场周边设置低于路面的排水沟,形成排水系统,保证水沟畅通。
15.5 外出运煤矸石车辆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等材料严密覆盖,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15.6 煤矸石堆场出口应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装置,有足够的水压,严格对出场运输车辆车胎、车体冲洗,保证外出车辆冲刷干净,车体无灰。
15.7 煤矸石堆场外道路应硬化,道路定期洒水清扫,保持干净整洁,道路两侧应设排水沟并定期进行清理,保持排水畅通。
15.8 各企业应制定对煤矸石堆固化、绿化方案,上报后严格按照批复实施。
16 防尘(风)林带
16.1 煤场及煤矸石堆场场外有条件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至少栽种3~5排速生杨等高大乔木,并加大速生杨防风带宽度,增强防风效果。
17 宣传警示标志牌
17.1 煤矿储煤场及经营企业应在煤场及煤矸石堆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环保抑尘宣传警示标志牌。
17.2 警示标志牌规格尺寸应不小于0.8×1.2米,树立高度1.5米。
17.3 警示标志牌内容建议包含法律法规要求、抑尘治理标准、举报电话及管理部门。
17.4 在煤场出入口大门两侧要有醒目的警示标语。
18 扬尘监测
18.1 煤矿储煤场应配备PM10设备,与各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平台或环保平台联网,实现24小时在线监测。
18.2 经营企业储煤场可自行购置或按照当地要求进行租赁安装PM10设备,并与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平台或环保平台联网。
19 煤场密闭
19.1 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必须采取筒仓、条形(矩形)煤场、半球形煤场和圆形煤场等密闭措施;禁止露天无遮挡、无喷淋等易产生煤尘污染的方式堆存煤炭。
19.2 煤场封闭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抗风、抗压、抗爆要求,同时要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尘、消防、安全监测等设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9.3 封闭式煤场应设置洗车平台,运煤车辆驶离时应当冲洗,不得带泥上路。喷淋、防尘、洗车等用水要实现闭路循环,不得直接外排。
19.4 封闭式煤场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有钢结构等专业建设一级资质,施工过程中应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组织措施,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0 责任落实
20.1 煤矿及经营企业必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按照导则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