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养殖技术规范,鹅的养殖技术情况说明

首页 > 农林牧渔 > 作者:YD1662023-11-17 07:53:20

鹅养殖技术规范,鹅的养殖技术情况说明(1)

当前,长兴镇“迎花博、治五棚”正处于攻坚克难阶段,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农村家禽养殖的整治是整个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农民有养殖需求但养殖规范不一。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长兴镇积极谋划,组织镇农技中心、水务所、城管等部门共同商议,切实解决农户需求与环境整治间的矛盾,研究制定了《长兴镇农村家禽生态养殖技术导则》。

鹅养殖技术规范,鹅的养殖技术情况说明(2)

该导则从适用范围、规模控制、场地选择、棚舍管理、防疫要求、粪污排放、无害化处理、管理要求八个方面对长兴镇农村地区(含城乡结合部)的家禽养殖进行了技术引导。根据导则要求,农村家禽养殖需进行圈养,养殖棚舍、圈养场地都需符合环境要求并保持美观整洁;家禽养殖需及时做好动物防疫、粪污还田、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等。

该导则对规范长兴镇农村家禽养殖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文明创建水平,解决家禽散养污染环境等问题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下一步,各村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将技术导则中相关要求纳入到村规民约中,并建立奖惩制度,引导全体村民共同执行。

长兴镇农村家禽生态养殖技术导则

鹅养殖技术规范,鹅的养殖技术情况说明(3)

为规范长兴镇农村家禽养殖行为,进一步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文明创建水平,解决家禽散养污染环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兴三个功能岛建设,特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01 适用范围

长兴镇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

02 规模控制

1.本导则所指的家禽为鸡、鸭、鹅、兔等家畜。

2.一般每户家禽养殖上述各类家禽总数不超过10羽为宜。

03 场地选择

1.农村的家禽养殖以室内(农村辅房)养殖为主,但不得人禽共居。有条件的,可在林地、果园进行室外养殖,室外养殖必须进行圈养,圈养场地应远离周边农户,四周需相对空旷便于异味排放。气味和噪音不得影响周边村民生活。

2.为防止雨天积水造成的家禽疫病,圈养场地需在地势较高处,场地四周需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3.为防止地被植物破坏,土壤板结,实行圈养管理的,需实行轮牧制,同一场地连续活动原则上不超过7天。

4.水禽养殖尾水不得直排入河道,尾水需经过滤、沉降后方可外排,水体一周更换一次为宜。

5.水禽养殖需在农户自身独立水体区域内,原则上不得与外围水系相连。不得在镇、村级河道及村泯沟内养殖水禽,严禁在上述河道和泯沟内搭建养殖围栏。

04 棚舍管理

1.养殖棚舍需具备通风、防雨功能,棚舍外观整齐、整洁,需有同一材料组建而成,严禁使用脏、破、烂的材质。

2.用于圈养的围栏材质也需用同一材料,并保持整齐、美观、无破旧,围栏上不应放置其他物件。

3.室外棚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3平方米,活动场地面积在5平米内为宜,高度不应超过1米。

4.养殖水体底部需建立防渗措施(如水泥面)。

5.水禽棚舍周围需保持干燥,防止细菌病毒滋生。

6.相关棚舍在环境整治、违章搭建等行动中,与相关要求违背的,需服从相关要求自行整治。

05 防疫要求

1.购买家禽幼苗后,需及时告知村委备案,并由村级通知镇级防疫员,及时进行家禽防疫,未完成防疫的,不得养殖。

2.不得购置没有防疫证明的成年家禽用于养殖。

3.尤其注意水禽、旱禽不得混养,以免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06 粪污排放

1.家禽粪污不得随意排放。因随意排放造成土壤、水体污染的,将追究相关养殖人员责任。

2.原则上,家禽粪污应就近生态还田。

07 无害化处理

1.不得食用、售卖病死家禽。

2.病死家禽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并将疾病情况及时告知村委会。

08 管理要求

1.各村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按照技术导则进行养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各村将导则内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并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奖惩要求,确保全体村民共同执行。

长兴镇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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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长兴

编辑:顾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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