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3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接报称在秋季执法检查中发现,金华开发区汤溪镇个体工商户胡某某销售的两个肥料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涉嫌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该局执法人员即进行调查取证,固定了相关证据,依法对胡某某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进行了查处。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金华开发区汤溪镇个体工商户胡某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标称河北某某肥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商标为“硅谷®”和青岛某某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海状元®”的两个肥料产品,通过查询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核实相关肥料的登记证信息,确认两种肥料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
2020年11月20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以金华开发区汤溪镇个体工商户胡某某涉嫌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为由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调查了当事人胡某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19日从金华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河北某某肥业有限公司出品的“硅谷®”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25包,包装标签上标注了“一见钟情(壮果型)”等名称,规格20克/包,进价0.8元/包,至案发时已售出75包,售价2元/包,库存50包,货值金额250元,获违法所得150元;于2019年11月10日从义乌市某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青岛某某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的“海状元®”有机水溶肥料100包,包装标签上标注了技术指标(有效成分)“海藻多糖≥50g/L”,规格0.02升/包,进价1.5元/包,至案发时已售出64包,售价2.5元/包,库存36包,货值金额250元,获违法所得160元。该案认定货值金额共计500元,共获违法所得310元。涉案肥料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均与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未对所购产品认真核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部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胡某某改正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310.00)的2倍罚款,计人民币陆佰贰拾元整(¥620.00)的行政处罚,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ZJSP19-2015-0013,浙农政发〔2015〕10号)规定“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其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产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关系到农民利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产出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怎样才能买到“放心的肥料”?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肥料时应注意的几个注意事项:1.到正规单位购买,看购买单位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是否齐全;2.一定要购买有登记证号、产品名称、技术指标(成分含量)规范、厂名厂址规范标注的肥料产品;3.购买时一定要索取票据,一旦肥料出了问题,可凭票据向经销商索赔。4.农资经营者也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并具备正确识别合格产品的能力,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的产品,触碰法律底线,一旦出现农业生产事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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