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源力通讯员/黄丽)昨日上午,佛山市农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将禁止水产养殖。
根据《意见》,养殖水域滩涂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和滩涂等。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其中,禁养区范围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港口、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等。
限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水域等生态功能区,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心岛等。
养殖区范围为除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的养殖水域滩涂。
佛山市农业局渔业科科长李湘表示,禁养区、限养区的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范围将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优化调整,依各级政府批准的名录和范围进行调整。
《意见》明确,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发现禁养区内进行水产养殖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李湘介绍,《意见》实施后,受影响最大的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附近的养殖生产者。根据初步调查,该区域划入禁养区的鱼塘面积共有2782亩,涉及鱼塘数量357个。对于禁养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涉及搬迁或关停而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意见》提出,限养区和养殖区严格执行水产养殖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禁养区以外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领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才能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