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小时候都曾幻想
成为电影明星
偷偷模仿“爱豆”发型和穿搭
感觉就是街上最靓的仔
明星的日常穿搭可以模仿
但是你知道吗
艺人用于宣传的具有独创性的
海报造型设计享有著作权
受法律保护
本期京小槌就来聊聊
艺人造型中的法律事儿
艺人的造型设计都包含什么?
“艺人造型设计”主要包含发型、妆容、服装。艺人写真往往都会突出一个主题,发型、妆容和服装与之相呼应和搭配。还有些艺人的摄影作品或杂志封面,布景、道具更是经过摄影师的精心搭配,表达了摄影师的艺术品味,是摄影作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艺人的造型设计都包含了哪些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类型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从明星的造型设计的表现形式上来看,能够适用的作品类型主要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是否什么样的造型都能够被著作权法保护?
造型设计若要被保护,必须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构成要件。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2.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3.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4.具有独创性。
“文学、艺术性”,是指能够传递思想感情或展示文艺美感的智力成果。有些造型设计过于简单,更倾向于生活衣着实用性搭配的,达不到“文学、艺术”领域内的能够传递思想感情的“艺术性”要求,此类造型设计不受保护。“独创性”要求劳动者从无到有的独立的创造出来或者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再行创作,由此而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
明星海报中相似的造型和布置设置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师利用照相机和光感材料为工具,运用画面构图、光线、影调(或色调)、布景及造型等多手段综合表现出来的具有主题性的艺术形象,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的体现。
明星的人像摄影作品与现实题材或自然风景等摄影作品不同。现实题材或自然风景等摄影作品更偏向于捕捉瞬间或利用光线和角度选择成像,明星摄影作品会更依赖背景、服饰、妆容、构图等元素进行综合表达。
因此,摄影师对背景、服饰、妆容、构图等元素组合的安排是否具有独创性,就是判定能否被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要素。若摄影师对背景、服饰、妆容、构图等元素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安排,这些元素相互呼应能够共同表现出一定的主旨思想,则这种选择和安排应当被保护,若他人抄袭进行相似拍摄,则构成侵权。
若摄影作品中的明星的造型和整体构图等过于简单,即使该明星的神情具有极大的戏剧张力,但该摄影作品中的内容是一种思想的外化,并不能被作为著作权的客体所保护,另一名演员以相同的神情和相同简单的构图和布置所拍摄的照片并不构成侵权。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背景、服饰、妆容、构图等元素必须是摄影师为拍摄需要所进行的独创性的安排,而并不是对已经存在的客观情况的拍摄。
若同一摄影师使用的背景、服饰、妆容、构图等元素是摄影领域惯常的使用方法,多次使用在先的摄影作品中,他人也采取相似布局和构图等元素进行拍摄的,不构成侵权。
法官建议
1.摄影师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原创,若有大比例的借鉴,应当征得原创人同意。
2.摄影师如果对造型和布局等有独创性的设计和安排,并有创作底稿的,应当妥善保存。
3.若摄影师发现被他人侵权,应尽快做好证据固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正当权利。
4.作为刊登摄影作品的报刊和杂志,应当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对于具有明显的涉嫌侵权的作品,应当禁止发布。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尚涵霄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