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车管所新车上牌,武汉汽车上牌车管所地址一览表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25 18:53:15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制修订的3个部门规章,其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公安部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推出9项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3项便利车辆登记新措施

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上牌,助力汽车行业发展。

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

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

一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驾驶人考试等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二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武汉车管所新车上牌,武汉汽车上牌车管所地址一览表(1)

为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引导作用,公安部单独 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

降低部分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 的违法行为记12分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另外,对交通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满分学习教育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考虑到其守法自觉性低、安全意识差,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科目,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严格满分学习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严查买分卖分、徇私舞弊

切实发挥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严查严处弄虚作假、买分卖分、替学代学、考试舞弊等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还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公安交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对发现民警辅警和工作人员违 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参与驾驶人考试作弊、参与买分卖分等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实施驾驶员计时培训

和两网对接

为贯彻《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省交通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省公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武汉市计时培训和两网对接定于2021年12月31日实施。根据交通部门关于计时培训的相关要求,届时学员预约驾驶员考试时敬请注意:


1、对于在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由公安交管部门受理驾驶员考试申请的学员,按原预约考试方式进行。


2、对于2021年8月1日以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受理驾驶员考试申请的学员,在预约考试科目时,应达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应科目培训学时。


3、省内其它城市转入武汉市的学员,在转出地按《通知》要求已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培训学时的,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后,直接12123APP网上约考;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培训学时的,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后,在预约考试科目时,要符合大纲规定的相应科目学时要求。


4、外省转入武汉市的学员,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后,第一次预约的考试科目系统不审核培训学时(如:转入时待考科目为科目二,科目二第一次约考系统不审核学时,但考试成绩不及格要再次约考科目二的,系统需审核学时;科目三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按规定系统审核学时)。

备注

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考试地地点: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江北考场(硚口区汉西北路61号)

综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武汉晚报、武汉市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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