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周,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里程道乡里程道村富民街888号,身份证号:132324197309181912,电话:131×××7×××。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退还申请人缴纳的申请人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半的案件受理费计3227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后申请人与王红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贵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贵院已经受理并做出同意申请人撤回起诉的裁定,同时裁定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70元。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退费申请,申请退回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2270元。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申请人收取所退案件受理费的账户如下:
6228480632396385786农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郭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