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一场八级大地震突然降临,无数同胞因此家破人亡、流离失所。据不完全统计,在汶川地震中约有六万九千多人遇难,一万七千多人失踪,地震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则高达八千多亿。即便到了距汶川地震已过去十四年的今天,这场灾难带给中国人的痛楚也难以消除。
好在地震发生后,国家迅速组织救灾行动和灾后重建任务,而全国人民也团结一心,同胞们纷纷响应国家号召,竭尽所能向灾区捐款捐物,甚至直接抵达灾区,成为了光荣的志愿者。
如今的汶川县在社会和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下早已克服重重困难完成重建,当地居民的生活也都重新步入正轨。
灾后重建工作虽已完成,但那些在地震中不幸遇难或失踪的人们却是永远也回不来了。
说到这里,有一个问题其实一直饱受大家关注:既然这些遇难者们人已经不在了,那他们身后的存款、贷款这些东西要怎么处理呢?
存款处理银行存款是人们最常用的一种储蓄金钱的方式,而我国《继承法》规定,个人储蓄属于个人财产,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
所以客户存钱进银行可以理解为暂时将钱交由银行保管,也可以说是银行对存款人负债。客户存款后,银行就获得了这些存款的使用权,并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利息。
当确认存款所有人的死亡事实后,存款便会转变为遗产,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或是充公。
关于死者存款的处理,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相对不同的规定。
1、确认死亡人口的存款处理
首先是最直接的情况,死者生前经过财产公证,有明确遗嘱且指定继承人在世,那么存款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分配。
不过地震中的遇难者不能未卜先知,绝大多数人应是没有留下遗嘱的,如果没有遗嘱也没关系,那就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先后顺序(第一顺序:先配偶,后子女,然后轮到父母;第二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轮到遇难者的兄弟姐妹,再后面到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分配。
有了法定继承人,那存款处理起来就很简单了,只要相应继承人出具死者的死亡证明、公证书、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便可认领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继承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那死者在银行的存款可能会被收归单位所有或国有。
这时可能就有人觉得银行做法有些不厚道了,因为银行是不会主动联系存款继承人的,而继承人找到银行要存款的时候却要出具一大堆证明,继承人因证明不足无法认领遗产的例子比比皆是。
但银行的这种处理方式其实也不是不能理解,因为银行其实根本不知道储户是否还健在,并且要想找到存款的所有人及其亲属需要耗费相当大的精力,即便找到了,也很难确定谁才是正确的法定继承人,而银行是无权擅自决定继承人的。
或者说,银行如果不设置足够高的门槛要求,那要是今天把遗产交付出去了,明天又出现一个“继承人”要怎么办,银行又要对此负责。
此外,充公的那部分存款也不归银行所有,而是被国家收取并多用于灾后重建或其他公共事业,所以我们应当理性看待银行对遇难者存款的处理。
2、失踪人口的存款处理
另一个情况就棘手一些了,前面说到判定存款是否成为遗产的必要条件是确认存款所有人已经死亡,可在地震中失踪的那部分人,我们即便知道他们是凶多吉少了,也无法按照正常处理遗产的方式去处理他们的财产,因为其亲属没有办法证明他们已死。
也就是说,失踪人口的财产无论有无继承人,都没办法被继承领取,直至失踪人口找回或有证明认定失踪人口死亡。
这种情况下,银行会先继续保存这部分存款,如果在规定时限内失踪人口未归或无法认定失踪人口死亡,那么这些钱也将收归国有。
不过实际上,大多数死者家属如果持有死者银行卡或存折并知晓其密码,便可直接前往银行取出存款,以上所说的只是规范处理程序。
贷款处理除了银行存款之外,另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就是死者的贷款继承处理了。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还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税款和债务,不过需要缴纳的钱是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的,如果欠款高于遗产价值的话,那多出来的欠款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也可以选择不偿还。
也就是说在我国,如果继承人选择继承死者债权,那同时就要继承其债务。另外,贷款人贷款的用途也会影响继承人的还款义务,如果这些贷款是用在家庭生活中的话,那么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有偿还贷款的义务,除非你有证据举证自己没有使用过这笔贷款。但要是这贷款是贷款人为达成个人目的所借贷的话,继承人是没有义务帮他还。
而失踪人口的贷款则同其存款一样不允许继承,如在规定时间内失踪人未找回的话,那么他之前的贷款就会被国家进行核销处理。人们对于死者生前贷款处理的争议点无非就是法定继承人需要继承死者贷款,继续承担还债责任这点。
许多人可能觉得,钱是死者借的,死者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好处却要后人买单,而且从不主动联系存款继承者的银行还会非常积极地去找到贷款者亲属要求还钱,这对死者亲属来说相当不公平。
可要知道,公平从来都是相对的,而利弊也通常是共生的。关于财产继承,有人会留下存款,那就还会有人留下贷款,不可能只让大家拿好处,而让银行一直做冤大头吧。而且银行不主动联系储户是因为其根本不知道储户是否死亡,但贷款是需要周期性还款的,谁没有按时还钱银行很快就能察觉。
房贷问题
关于贷款偿还,值得一提的还有灾后居民房贷偿还问题。地震对房屋的摧残能力不必多言,从汶川地震时的一些报道图片中,我们能很清楚地看到经过地震的摧残,灾区已是一片废墟。
那么在房屋已经损坏,购房者无法继续居住的情况下,房贷是否还需要偿还呢?一般来说,是要继续还。
我国《物权法》规定:因地震而毁损的房屋,房子就不再作为担保的抵押品了。但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按揭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应该继续履行的,只不过变成了没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而已。
所以在银行那里,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不会因抵押物消灭而消失的,不论房屋还在不在,房贷肯定是跑不了的。
以上是贷款人还在世时的房贷解决规则,若是房子没了且房屋所有人也在地震中离世,那这房贷又有几种不同的继承方法。
第一种情况:有继承人和遗产,则遗产将优先还清银行债务,然后再进行继承分配。
第二种情况:有继承人但没有遗产,这种情况下银行其实是没有权力要求继承人偿还房贷的,银行只能核销房贷。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那遗产会先用来还贷款,还不清的部分依旧由银行核销;第四种情况是没有继承人且没有遗产的,银行同样也只得核销贷款。
房屋若还能正常使用的话,银行要求继续还贷也是合情合理,可要是这房子因地震成了危房或是直接化为一片废墟,那这房贷对于身心俱疲的灾区同胞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好在我国在处理重大灾情问题上还是非常人性化的,特殊时期会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考虑地震带给当地居民的负面影响,国家会视情况给予了受灾者一定的还贷优惠。
地震刚发生没多久,国家就紧急下发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对因灾难无法按时还款者催收催缴贷款,也不能对其罚息或做不良信用记录。
若是贷款人在地震中遭遇如伤残之类重大损伤以致无力偿还贷款,国家还会酌情让银行对这些灾民的贷款进行核销处理。
不论是十四年前发生的汶川大地震,还是我们如今还正在面临的新冠疫情,事实告诉我们,面对灾难,国家从来都能够迅速做出有效的应急处理。我们虽不能抵抗天灾,但却能在国家和同胞们的帮助下快速逃离地狱,建立新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