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首付0月供”就能购得豪车,你信吗?成都彭州的廖女士就相信了。不过,虽然车子拿到了,却背上了60余万元的贷款。究竟是怎么回事?这钱能追回吗?
廖女士与张某某聊天记录
【购车】
“0首付0月供”买豪车
购车人被贷款60余万
廖女士是在朋友介绍下,获悉这项“0首付0月供”购车业务的。那是2019年,正好有购车需求的廖女士对这一购车业务产生了浓厚兴趣。
在朋友的介绍下,廖女士与四川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见了面。“她说她这边是东莞一个汽车销售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帮总公司介绍客户,办‘0首付0月供’的业务。”
那这“0首付0月供”的购车业务到底是如何进行的呢?
廖女士介绍了她的购车过程:在购车时,先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办理了两笔分别为19.7万和20万元的消费贷款,转给张某某;又在取车当天办理了一笔个人汽车贷款24.96万元,同时还向张某某支付了3万元“手续费”。
但在获得廖女士三笔贷款后,张某某并未将钱全部转给总公司,而是将其中20万元投入一手机投资平台,用于投资。
廖女士曾表达过担心:“明明是‘0首付0月供’,现在一下子贷这么多的钱,我有点不放心。”张某某则向其解释,贷款只是利用其身份而已,对还款不必担心。“她说投资的那20万元她会还,其余两笔40多万元贷款总公司会还,这就相当于是‘0首付0月供’了。”
听到张某某的解释,尽管仍然有些疑虑,但由于自己确实在之后获得了一辆奔驰汽车,廖女士便听信了对方。
【负债】
对方承诺归还的贷款断贷
购车人遭催收,卖车还贷
廖女士介绍,在获得车辆后,其一度认为对方会按照承诺如期归还贷款,自己无需再管。然而,事情并非预想的那么顺利。
仅仅几个月时间,变故就发生了。廖女士被告知,总公司人员失去联络,所涉及的19.7万和24.96万元两笔贷款就此断贷;同时张某某称由于其投资的手机平台也被突然关闭,另外20万消费贷也将无法继续还贷,而此时,贷款仅还了3.1万元。
“因为是用我的身份贷款的,相当于这些钱都需要由我来还了。”廖女士说,这让她一时难以接受,“感觉自己被套路,被骗了。”而更严重的是,由于贷款没有如期归还,一个个催收电话也打到了廖女士手机上。
无奈,廖女士最终只能将车变卖用于还贷,但仍有款项无法还上。2019年底,廖女士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所有购车款。
不过,张某某对此表示,其与廖女士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一方面受廖女士的委托购车,另一方面受委托进行理财。而对于委托购车,廖女士已经获得了车辆;对于20万元理财款,其应当知晓投资的风险。因此自己无返还钱款。
【法院】
“0首付0月供”购车超出常规
购车人应当知晓并自行承担风险
2020年,成都市彭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廖女士购车款,以及双方是否有委托理财的合意。
在廖女士与张某某关系上,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原因为,张某某并不具备汽车销售资格,其实际是将购车业务还给其所称的“总公司”进行购买,而廖女士找到张某某是希望张某某为其办理“0首付0月供”购车业务。在支付相关款项后,廖女士获得了汽车一辆,委托内容达成。
不过,对于是否应当归还购车款上,法院认为,廖女士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0首付0月供”购车必然运用了非常规操作手段,故其因“0首付0月供”购车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而对于张某某用于投资的20万元是否应归还上,法院认为,廖女士向其转款的名义是购车款,但张某某却擅自将其中20万投入手机投资平台,应属张某某超越权限从事的理财行为。而因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且张某某曾向廖女士自认由其负责归还该20万元,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归还剩余资金16.8万余元的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后,张某某曾提出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商家的夸大宣传和不实推广,消费者应当理性思考,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编辑 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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