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物业有限公司总部电话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23 02: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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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有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并且不减低待遇和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这种情况是否有经济补偿?

法院判例:

【(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5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并没有规定上述劳动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完成时,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2013)浙杭民终字第14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4月23日XX物业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08年3月23日至物管处合同终止时止,该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9日,XX物业公司与浅XX业主委员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从浅XX小区退场,应视为XX物业公司与高某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物管处合同终止”的期限条件成就,XX物业公司与高某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XX物业公司退出浅XX小区前曾向高某征求意见,表示可以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合同,高某明确拒绝,并于2012年11月10开始就职于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但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故高某上诉要求XX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15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当然也不排除有的法院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并且不减低待遇和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没有经济补偿。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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