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界关心的女孩跳楼是否与她被班主任猥亵直接相关?曹怀玉表示,在民警当天的劝说过程中,李某奕并没有提及被老师猥亵一案,她还拒绝与其父亲见面,案件详情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曹怀玉:“当时,李某奕在跳楼的时候,我们民警在劝说的过程中,李奕奕直称自己患上了癌症,根本是无法克制,是她不想活了,并拒绝和其父亲及亲属见面,只字没有提老师猥亵她的案件,猥亵案件发生在两年之前,李某奕轻生的原因是否和猥亵案件有关,我们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专家:检察机关不立案在法律尺度范围之内
对于办案过程,网友质疑最多的,是庆阳检方先后两次不予立案,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从法律程序上来看,老师受到了惩罚,在无法证明女孩精神问题与猥亵事件有关时,检察机关当时的做法也是在法律尺度范围之内的。
阮齐林:“老师对学生的猥亵因为程度的不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就是构成普通的治安违法行为。它是一个程度问题。学校对老师做了降职处理,并且对老师做治安处理,处罚的尺度分寸,就当时的情况看,应该说还是可以的。为什么说是可以?它虽然有亲吻搂抱的话,被看到而且制止了。第二点,从法律上讲,老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检察机关对于处理到这个程度没有必要再起诉。”
校园猥亵举证难、调查难、定罪难,应从制度层面加以保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在本案中,女孩患有精神疾病与被猥亵之间是否有关联,是当时司法取证应该注意到的,但是在基层办案时,对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往往在取证上有困难,本案中李某奕在被猥亵后半年报案,也加深了本案的复杂程度。
佟丽华:“未成年受到性侵的案件,在基层办理的时候,往往早期的这种证据的取得,并不全面,有些该做的一些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做的不够,容易出现本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没办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来这个证据全可以定重罪的,最后没办法定重罪。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从这个案子也能反映出这样一个情况。”
佟丽华认为,教职人员针对学生的性*扰、侵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需要制度保证。
佟丽华:“2017年国务院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这种安全风险防控的问题,专门发布了政策,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对未成年学生的这种侵害人身健康权益的行为,要零容忍,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通过制度保证这样一个政策能够落实下去,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
虽然暂时无法证明,李某奕跳楼与她被班主任猥亵直接相关,但可以确定的是,李某奕遭到班主任猥亵后,精神上遭遇了巨大的伤害。校园性*扰案近年来屡见报端,往往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然而,在维权和司法实践过程中,校园性*扰案件常常遭遇举证难、调查难、定罪难、从而导致处罚轻的窘境。有关部门必须从李某奕事件中汲取教训,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制定和完善校园性*扰案件的预防和惩戒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并尽快建立健全校园预防性搔扰的长效机制,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