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看过许多鬼片,
没想到最让人恐惧的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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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自媒体曝光,一种化名为“扫楼打胶”新型性*扰行为在网络上发展猖獗。
潇湘晨报记者搜索发现,这个团伙自称“扫楼打胶小队”。他们四处搜寻女性摆在门外的鞋子,用鞋子自慰,然后把体液留在鞋子里,并将猥亵过程拍照或录像。
该团伙还广建小号,组成聊天群,把猥亵鞋子过程收费直播,或者拍成小视频卖给同好者,以此牟利。
知名媒体人@陈生大王称,人可以有各种性癖,但要建立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他们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触犯法律。
团伙:美其名曰“保养”
22日,潇湘晨报记者搜索发现,其中一个小号就有2万多粉丝。某小号发微博描述,“弄完准备还回去,刚好女主家来客,脱了一双尖头平底,还是热的,淡淡的酸臭味。”下附一张成果图片。
另一小号甚至详细描述故事背景,让整个猥亵行为达到“色香味俱全的效果”,还美其名曰“保养”鞋子。
“精品公寓楼,赶紧进入楼梯,正开始,女主就电梯上来了,还夹杂着高跟声,立马就兴奋了,然后悄悄的走进女主门前,听着里面的动静声慢慢的把保养品放入鞋柜。下次再来光顾。”
被“光顾”的鞋子,多为随机搜寻来的,有好朋友的、亲表姐的……
记者还看到,这样的内容网上不少。此类微博日常接受所谓的“投稿”、他们有同城群,互相交流,巩固圈子。
网友:看到一个举报一个
“扫楼打胶”的小号把女性的照片、自己的猥亵行为堂而皇之地在网络发布,已经引起众怒。
长沙本地一网友发文痛斥:“我大长沙不说多发达也算是省会城市了,但是朋友也是下地铁时被人弄了不明液体在腿上,还是地铁出口的摩的师傅赶紧跑去买了水给她冲了,诅咒这些蛆虫早日腐烂!”
还有人现身说法,“几年前地铁里,一男的非往我这边挤,拿个包挡着他还挤,我就怒了,不知道哪儿来的勇气大声斥责了他,他还在狡辩,但是,他也心虚的在下一站下车了,车上没有人支持我,反而事不关己的冷漠,但是我相信以后发生同样的事情肯定能捕捉到支持的眼神。”
也有网友号召行动,“看完立刻去微博投诉了几十名,下下火。”
另有人质疑受害者防范意识不强、物业监管不力, “一般鞋子不都是放在家里吗?为什么会在门外被拿走?”
李银河:恶心,讨厌至极
23日,潇湘晨报记者就此现象提问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
她说:“刚刚才听说有这样恶心的事情。乍看好像是恋足癖发作,其实是纯粹的耍流氓,低级下流,讨厌至极。”
“人群中的确有恋足癖,专门收集女鞋。但无害的癖好应以不伤害他人为限度。这样去损坏他人物品就应当受到惩罚了”
另外,李银河在回答其他网友提问时还曾说:“恋物癖恋足癖,它们都属于特殊性癖好,是一种成因不明的性唤起机制,即当事人只有看到某一特殊物品时才能得到性唤起,否则就无法经历性快感。特殊性癖好有好几十种,只要没有加害他人,只是自己获得性快感的方式,可以不加干涉。”
律师:行为多重违法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知名律师张新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也涉嫌多重违法,应依法予以规制。
“需结合有关具体事实,从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以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三个层面上进行分析。”
张新年律师指出,首先,这些团伙以“扫楼打胶”的形式来破坏女性摆在门外鞋子的行为,属于对女性财产权的侵害。同时,偷拍涉事鞋子女主人的照片并将其照片与涉事鞋子的照片发布到群内进行展示或营利,则侵犯了涉事鞋子女主人的隐私权、肖像权或名誉权等人格权,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扫楼打胶”团伙任意用女性鞋子自慰并将该过程发布到网上进行交流或售卖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可定性为寻衅滋事、传输售卖淫秽信息等,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由于女性鞋子的品牌与材质不同,其价值与保存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当这些团伙将体液留在鞋子内,或存在鞋子不能或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情况。若鞋子的价值达到了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则应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若行为人事后将鞋子盗走,则涉嫌盗窃罪。同时,对女性的人格权的侵犯,视情节严重之轻重,也将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
此外,张新年律师强调,“不法分子将淫秽视频发布到网上进行交流、售卖的行为,如果视频数量或违法情节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制作、出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