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以为在“三农”实践中,广大农民朋友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份子,在经营自己“权利”范筹的那一份集体“土地”时,建议大家应该牢牢把握民主集中规范下,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充分意识到只有这样,才能在“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运作中,真正意义上理解土地“使用”与土地“管理”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因为实践表明,集体“土地”虽然作为大家“共同”的资产,然而由于具体使用者 ,往往因为其经营“态度”的不同、利用方式上的“差别”,事实上因为承包的彼此“地块”相连的原因,在土地“陪肥”、乃至病虫害“防治”的层面,不仅影响到双方及周边他人的“利益”,而且还会从“根本”上、持续地影响到集体所“提供”的,包括土壤“肥力”在内的,所谓土地的“本底”质量。
所以在“三农”的实践中,积极建议广大朋友们所在村队的集体经济组织,充分意识到其自身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这个不容推卸的责任,积极制定现实中广大土地承包经营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土壤肥力监测奖惩制度》、《病虫害联合防治制度》等制度,以此在所谓制度层面,把这个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事情落到实处!不知道这个建议提出来妥否,仅供朋友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