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历史普遍认为,中世纪晚期英国,不是所谓的“黑暗中世纪”,而是重要的发展奠基时代。这一时期的英国经历了工业革命,工商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城镇人口也不断增加,经济实力不断增加,与之而来的是土地制度的变迁。
据权威资料显示,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中部地区继承了传统的敞田制,东部和西南部地区则逐渐向圈地演变,当然,英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并非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较为曲折的过程。
11 世纪之前,在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明确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在法律上,所有的土地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国王。
12世纪—16世纪,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变,很多农民享有一定比例的土地,土地不再为国王独有,这一时期,土地生产的劳动效率明显提升,农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那么,中世纪晚期英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社会根源有哪些?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影响英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社会根源主要有区域差别、地区惯例差别以及其它社会因素。
区域差别13世纪前,英国就出现了雇佣劳动现象,大量劳动力涌入到农业生产劳动当中的,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同时,随着英国国力的增强,国内出现了很多农业、种植方面的高端人才,他们立足传统。
在原有农业现状的基础上,完善了种植作物物种及种植方法,随着制盐、捕鱼、运输、制革以及木工等行业的发展,像马车、收割等相关的工具也应运而生,将这些工具投入到农业生产当中,提升了劳动生产效率。
英国东部和东南部的亩产量都高于其他大部分地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如果仅仅利用土地种植农作物来换取利益,太过狭隘,农场主可以出售、租赁土地,将土地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可以说,这些因素都促进了英国后期的土地制度变革。而中部地区则不同,由于该地区商业化、工业化进程较慢,仍旧沿袭之前的土地制度,农民获得的利益较小,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地区惯例差别在英国中世纪晚期,中部和东部、南部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田制,两种不同的田制,导致两个地区的农民经济权利存在着较大的不同,矛盾的激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土地的变迁。
中部地区的田制为规范的敞田制,这里的农民不仅享有一定面积的土地,同时土地的权利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农民不仅可以享有两三块开放得耕地外,还有公地,同时他们的土地继承权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长子享有土地完整的继承权。
但是,农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该土地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由于这一体制较为规范,因此趋向严格的庄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