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深圳将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予以审批,一楼门楣招牌予以备案,新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发布,不另设展板、道旗、横幅等设施。
深圳再次修订《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新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逐步显现出管理对象、部门职责不够明晰、审批和监管模式单一等问题,有必要对原《办法》予以修改。
纵观全国各地,对于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可以从载体、形式、类型、位置、设施设置行为等多种维度作为切入点,但没有唯一标准。从便于行业管理和操作实际等角度考虑,《办法》将“户外广告设施”定义为“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进一步厘清市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边界,即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纳入市城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办法》根据现有户外广告设施实际情况,并借鉴北京等地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户外广告载体和形式的规定,以及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和情形,并细化了户外招牌的类别,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
为避免“一刀切”的管理,在兼顾大型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和实际需求,《办法》明确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予以审批,一楼门楣招牌予以备案,以及非大型户外广告、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货车及其他车身广告按照设置指引要求自行设置,工地围墙广告设施和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设置等不同的管理措施。分类管理措施可以给广告行业、商事主体提供了多元化、便利化、灵活性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路径。
依据经市政府同意发布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规定,《办法》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尺寸予以明确,即单边长度超过2米(含2米)或者面积大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在优化申请材料方面,《办法》结合证明事项清理要求,取消了原《办法》要求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同时,考虑到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保障,规定了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时需要提供“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在简化审批流程方面,《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周期大幅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
原《办法》对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缺乏明确规定。为此,本次修订延续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做法,明确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发布,不另设展板、道旗、横幅等设施。
为了兼顾可操作性和设置人宣传公益广告的积极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益广告刊播时长占比(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刊播总时长的20%)、累计发布时间(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少于60日免费发布)和版面占比(公益广告版面比例不低于所在版面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