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扔了一块肉
竟然要赔2万元
说出来你敢相信吗?
江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
因一块猪肉引起的诉讼
事发南京一市场内
一位猪肉摊主
随手将一小块不要的猪肉
丢弃在行人过道
随后一阿姨经过
恰巧踩上去滑倒
摔倒过程中
阿姨撞到了小推车
送医后
该阿姨确诊为
左侧第9、10根肋骨骨折
创伤性胸腔积液
肺部感染等
由于对赔偿金额
无法达成一致
受伤阿姨
将猪肉摊主、小推车车主
及市场管理公司
告上法院
模拟对话
最终
经法院调解
受伤阿姨的
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
其中
猪肉摊主赔偿1万
小推车车主和市场管理公司
各赔偿5千元
法官说法
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人的权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合:六合法院、农民频道
来源: 宁波交通广播FM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