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抓我干什么?我没有犯法!”贵州安顺,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嫌疑人桂某某公司的员工,因为工作原因经常要出差,在外出差期了间总是会感觉寂寞,因此经常趁着住酒店,经常通过专门做那种生意的“朋友”联系失足女来聊以慰藉。
案发当天,桂某便通过“朋友”找到了胡某,胡某有个人准则,价格比别人低廉,但是一般一个价格只做一次,再多就要加钱。
两人在见面后,胡某也将自己的价格告诉给了桂某,桂某当然是满口答应,随后桂某给了其一次的钱,两人便开始了这场交易。很快二人就发生了一次关系,因为在桂某只给了一次的钱,在完事后,胡某便打算直接离开。
可没有想到桂某依旧还没有尽兴,他直接拉着不要胡某走,竟然想要继续和胡某发生关系,而胡某本来就是来做生意的,她也不愿意吃亏,一次的价格就只能做一次…
桂某也心里积着气,因为他从来没有看过像胡某这样按次收费的,见胡某如此无情准备直接离开的样子,桂某恼羞成怒,将胡某拦住,利用暴力压迫,强行与胡某再次发生了关系。
在第二次事后,胡某找其要钱,没想到反而被桂某言语侮辱,胡某越想越生气,干脆直接报了警…(素材来源于网络,笔者稍作整理)
1.都说要洁身自好为好!有些人就是不听教训,嫌疑人桂某就是典型冲动之人,做出冲动之事,最终将遭受法律的制裁!不过失足女胡某显然也不是吃素的,不能忍气吞声…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桂某为了排遣寂寞,与失足女胡某相约发生金钱性交易,本来是属于卖淫嫖娼性质,不过在此过程中,为了强行与其发生第二次关系,当然也构成强奸罪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实际上,强奸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形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就是所谓是否直接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从案发经过来看,嫌疑人桂某与被害人胡某两人进行性交易方,在发生关系之前,对发生关系次数对价已经进行明确约定了,属于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但是,在发生关系之后,嫌疑人桂某并不满足,提出再次发生关系,而胡某则坚持自己的原则,每次只发生一次关系,并且按次收费,之后见胡某如此无情准备直接离开的样子,桂某恼羞成怒,将胡某拦住,利用暴力压迫,强行与胡某再次发生了关系。
可以看出,嫌疑人桂某使用的手段明显也是强迫,并且被害人胡某随后也及时报警了,明显违背女方的意志,可以评价为强奸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只是构成强奸罪,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意思的情况下,或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嫌疑人桂某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是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可能需要判处三年以上徒刑。
3.其实,对于失足女胡某来说,虽然貌似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不过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活动,同样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或将面临治安处罚。
实际上,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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