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发布消息,透露该院已经二审审结上诉人鞠婧祎与被上诉人上海沁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鑫童、新浪微博肖像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号因评价女明星发型被起诉
微信公众号“花椰菜大王”由沁瑜公司注册及使用,同名微博账号由王鑫童注册。2019年12月13日,该公号发布标题为《技术流/不动刀让颜值加分的鞠婧祎同款颅顶发型操作指南》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鞠婧祎出席“爱奇艺尖叫之夜”及其发布于个人微博的三张照片作为配图,并分析了其妆容和发型的特点。鞠婧祎认为,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经她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以及同名微博账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新浪微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开庭前,涉案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已被删除。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利用鞠婧祎的商业价值进行引流、提高销量。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并未对鞠婧祎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鞠婧祎案二审开庭现场 图片来自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及沁瑜公司、王鑫童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构成对鞠婧祎肖像权的侵害等发表辩论意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影响后果等因素,认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不构成对鞠婧祎肖像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遂判决驳回该案的上诉,维持原判。
未获授权不代表一定构成侵权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普及,公共空间与个人领域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少演艺明星都曾因自己的照片被微博、微信公号擅自使用打起了官司,上海一中院此前就审理过马伊琍、林志玲等知名艺人的肖像权官司。和鞠婧祎不同,马伊琍、林志玲都打赢了官司,这又是为何?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演艺明星也享有私人空间,但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肖像、行为等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已经构成了社会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进行限制保护。也就是说,当明星享有聚光灯带来的好处与利益时,也得让渡出一部分个人权利,这其中就包括公众对明星肖像的合理使用和评论。
当然,公众对明星肖像的使用和评论也不能毫无限制。若存在恶意贬损、用于商业用途营利等行为,依旧会构成侵权。
在马伊琍诉某传媒公司案中,传媒公司旗下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马伊琍被素颜“小三”打败?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设》《马伊琍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多张马伊琍的剧照作为配图。同时,微信文章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宣传等广告信息。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具有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马伊琍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马伊琍肖像权的公众号文章 图片来自上海一中院
林志玲案也是如此。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多张林志玲的照片,并发布以她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上海一中院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面向的受众是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人群,文章内容涉及其医疗美容业务,应当认定该公众号使用林志玲照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判决其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起案件中,马伊琍和林志玲还分别主张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名誉权,但均未获法院认可,原因就在于文章中并没有对两人的贬损性言辞,两人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对他人的评价给予一定容忍。
在鞠婧祎案中,涉案文章使用鞠婧祎本人公开的照片,分析她的发型并进行经验分享,既没有诋毁、污损、丑化鞠婧祎的肖像,也没有在文章中推荐售卖产品,不会给读者造成这是一篇广告的印象。因此,两审法院均驳回了鞠婧祎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未获授权不代表一定构成侵权,不是所有“律师函警告”都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判决结果公布后,“花椰菜大王”发了一条新微博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