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给水:
消防水源:
104.当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最高点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的较高处,且水箱底标高应高于最高楼层消火栓栓口(停机坪消火栓除外), 喷淋系统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3.2条执行。
10.3.2.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4.58*60*10=2748)
10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喷淋系统)。
106.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107.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08.用于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109.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串联或并联供水系统,消防干管压力不应大于2.4MPa。
110.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防竖管接出。
高规7.4.2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111.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112.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
消防水泵
113.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消防水泵若选用恒压切线泵时,当消防泵的扬程小于1.0MPa可不设超压泄压装置。
114.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7.5.4(8.6.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上应设阀门。条文说明:若采用自灌式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6.住宅主体下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储藏间或自行车库,当该建筑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当该建筑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117.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流量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118.局部设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办公建筑,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9.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20.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和无可燃物的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1.旅馆客房和医院病房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其他灭火系统
122.净高超过12m的中庭(办公楼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固定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123.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124.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示意图:
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作用: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
安装在保护区的探测器不断地向所监视的现场发出巡测信号,监视现场的烟雾、温度等,并不断反馈给报警控制器,控制器将接收的信号与内存的正常值比较。当发生火灾时,探测器发出的信号符合火灾报警信号时,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显示火灾区域的地址编码,并打印报警时间、地址等,同时向火灾现场和相邻区域发出声光报警,可同时输出控制信号,启动有关自动消防设备。
术语:
触发器件:自动或手动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火灾探测器:能对火灾参数响应,自动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用手动方式起动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器件。
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为火灾探测器传电、接收、显示和传递火灾报警信号,并能对自动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的一种火灾报警装置。
火灾警报装置:火灾报警系统中用以发出区别于环境声光的火灾警报信号的装置。
警报信号:一种在火灾发生时由警报装置发出的提醒有关人员立即采取行动的特定声、光信号。
中继器:控制器离现场较远,在信号远距离传输中,为加强信号起中转作用以及用来转接其他类型探测器等所加的装置。
输入模块:把联动设备状态通过总线送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装置。
输出模块: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号,通过总线启动联动设备的装置。
短路隔离器:用在传输总线上,对各分支线作短路时的隔离作用。它能自动使短路部分两端呈高阻态或开路状态,使之不损坏控制器,也不影响总线上其他部件的正常工作,当这部分短路故障消除时,能自动恢复这部分回路的正常工作。也称总线隔离器。
线制:火灾报警装置与火灾探测器及其它器件之间的连接线制式。
总线:火灾报警系统中控制单元与探测单元等相关部件占用同一线路进行信号传输,此公共通道称为总线。
分路:分路是回路的一个分支,分路占用一个部位号,一个分路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探测部件组成。
回路:将探测器等部件连接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传输通路。
部位号:火灾报警控制器监视部件的编号。
部位: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报警单元(分路)中的火灾探测器所监视的场所。
点:反映火灾报警探测器等部件的地理位置。一个点对应一个安装位置。
地址码:表征探测器等部件地址的编码信号。
编码信号:系统中采用调频、调幅、调脉宽等调制手段给出的代表火灾报警系统中各部件地址或状态的信号。
编码开关:能代表回路部件号的可设置的拨码开关。
编码部件:带有地址码的,占有地址部位号的探测器、中继器、短路隔离器等控制器可查巡的部件统称为编码部件。
编码底座:具有编码功能的探测器底座,作用是确定探测器或回路中其他部件的地址,使探测器分时占用总线。
自动报警系报警及控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