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二次转让,业主可以将人防车位二次转租吗

首页 > 汽车 > 作者:YD1662023-04-24 16:21:54

小区里的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缓解停车难,提高闲置时期的利用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可以用作停车位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8万一个 人防车位使用权“长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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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华润橡树湾小区的业主却反映,小区里的人防车位已经卖了好几年了。“最早看到电梯里广告,车多位少,下手趁早。”一位业主告诉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自己刚搬过来的时候就看见电梯里张贴着人防车位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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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提供的2018年签订的购买合同上可以看见,“该车位系人防规划部分车位,不能办理产权。本合同为长期使用权转让合同,自车位交付日期起生效,直至本小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日。”

而根据2013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很明显,橡树湾小区的人防车位的转让期限超过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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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记者以购买者的身份来到华润橡树湾小区物业管理处。置业顾问告诉记者,小区里一共有1200多个地下停车位,其中人防车位占800个左右。目前,尚有70多个人防车位待售,价格是8.3万元。虽然人防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但是置业顾问向记者推销说,“它跟产权车位一样,跟房子走,都是70年,”而且好处是不用交税,不用交公共维修基金,很是划算。

当地人防办:老项目老办法

记者到扬州市邗江区人防办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橡树湾小区的长期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他们是知情并允许的。根据扬州市的一个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文件,在2012年8月28号以后审批立项的人防车位只能采用租赁,而在2012年8月28号之前立项的,可以采用长期转让使用权的方式,也可以租赁。

当记者提出要查阅这份文件时,工作人员却表示,这是内部文件。在电话联系扬州市人防办的工作人员之后,记者也得到了相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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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查询,记者在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上一份2013年7月的《关于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中发现,扬州市房管局和民防局一致认为,“2012年8月28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和人防工程立项审批的开发项目,按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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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人防办的工作人员称,这是为了更好执行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这一办法,2012年8月28日是一个立项时间的界限,老项目采用老办法,新项目才适用“出租且租期不得超过三年”的新办法。

省人防办:2013年5月之后租期禁止超3年

2016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结建工程停车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变相出售、租期超过3年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

“从2013年5月之后不能再签长期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这样的合同,”江苏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副处长朱菊燕说,“租期超过三年,这就是涉及违规使用,如果我们发现一起肯定要查处一起。”2013年5月1日是禁止人防车位出租期超过三年的一个界限。

扬州市的这一“内部文件”的效力如何呢?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刘小冰告诉记者,《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而扬州市的“内部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果规范性文件违反地方性法规,毫无疑问它是无效的。”

注意到《会议纪要》的发布时间在《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刘小冰表示,“如果发布时间在后,实际上发布机关是有意识的来规避地方性法规,这样的恶性程度应该是比较大的,也是无效的。”

来源: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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