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理解中,酒驾或醉驾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是全部责任,其实,这样的理解是有偏差的。近日,一起发生在栾城的两辆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就让大家明白了,交通事故的定责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交警也就此对人们认知上的相关误区进行了解释。
栾城非机动车相撞事故现场。
9月6日12时38分许,栾城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市民报警,称在横井线岗头村村西附近,一辆电动三轮车与一辆电动摩托车相撞,现场有人员受伤。
栾城非机动车相撞事故中从农地中驶出的电动三轮车。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查情况。民警看到,事故地点位于村子里的一条水泥路上,小路两侧都是高高的植物和农地。此时,发生事故的电三轮和电摩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损,电三轮驾驶人郭某和电摩驾驶人李某均因受轻伤都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栾城非机动车相撞事故中的电动摩托车。
经过现场勘查取证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确认,民警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路南田地里驶入道路时,在未观察道路车辆行驶情况下,与李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伤,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面对这样的处理结果,郭某的儿子并不认同,坚称:“对方喝酒了,这肯定都是他的错,我们没有责任!”
对于郭某家属的话,民警现场进行了解释,表示酒驾确实不对,但并不是所有事故都是酒驾全责。“您的父亲突然从路边的农地里‘钻出来’,附近又有很多高高的草,谁能看到他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转弯要让直行,您父亲的行为就属于转弯啊。”
民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和事故双方的当事人亲属一同来到医院,同时对郭某和李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呼吸式检测仪检测,李某的结果为91mg/100ml,郭某为数值为零。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民警最终认定:郭某在路南田地里转弯驶入道路时,未观察侧交通情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醉酒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民警依法对李某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进行了罚款20元等相关处罚。
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栾城交警向广大市民详细讲解了很多人认知上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酒驾就要负全责。
酒驾虽然是违法驾驶,但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负全责。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负全责,而是根据事故各方实际的情况来确定责任的。
误区二:“醉驾”“酒驾”只针对机动车。
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酒驾”“醉驾”的意思就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我们的常规定义里,“车”就是直接等于四轮机动车,但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也是违法的。
记者│郭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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