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解除亲子关系怎么申请,成年子女如何申请断绝亲子关系

首页 > 情感 > 作者:YD1662022-11-20 13:43:15

筒子们,看到这个标题,是不是很有读下去的*呢?毕竟,技多不压身嘛,万一,我是说万一,哪一天“我有一个朋友”中的那个“朋友”用得上呢。当然,因为篇幅的原因,本文仅讨论存在或曾经存在婚姻关系,即子女在出生前其父母(非生物学标准)存在婚姻关系,且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成立时,其父亲一方并不知道其子女为非亲生,而是在抚养子女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其为非亲生的情况(这真是一个让人悲伤的故事啊)。那么,问题来了,遇到这种情况,作为男方,能够怎么办呢?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非亲生解除亲子关系怎么申请,成年子女如何申请断绝亲子关系(1)

若男方发现此种情况时双方尚未离婚,则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方式本文不再赘述),相关法律基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若此时男方起诉离婚,基本不存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当然,依然存在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可能),毕竟,悲伤辣么大。

非亲生解除亲子关系怎么申请,成年子女如何申请断绝亲子关系(2)

二、关于抚养费的返还

非亲生解除亲子关系怎么申请,成年子女如何申请断绝亲子关系(3)

若男方在抚养子女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其子女非亲生,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其对其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用?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故,男方要求返还在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对于男方要求返还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

在蒋某、黄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6)粤07民终2891号)中,法院认为:首先,虽然黄某(男方)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但该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并无法律明确规定;

其次,黄某在本案中对于黄X彬(非亲生子女)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黄某并未能证明用于抚养黄伟彬的是其个人财产,故应认定用于抚养黄伟彬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无法分割各自具体的份额,蒋某对该财产也享有同样的权利,黄某要求返还给其个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此,法院判决蒋某无须返还黄某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

而在张某与凌某意离婚纠纷案(案号:(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91号)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受骗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的理应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支出的抚养费用理应返还,原因在于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用女方婚前财产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况不属本文讨论范围),但男方在本质上是受欺诈的一方,即受害的一方,不能要求受害方与过错方承担相同的责任,这明显与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三、关于夫妻财产的分配及损害赔偿

非亲生解除亲子关系怎么申请,成年子女如何申请断绝亲子关系(4)

很多筒子们都坚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出轨,在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中,出轨的一方就应该少分甚至是不分财产,更遑论是本文所论及的非亲生子女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自然应当少分财产。

但是,笔者要告诉大家一个可能让大家大吃一惊(yukuwulei)的消息,那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笼统地提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外,并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在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就应少分的具体规定。(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当然,法律无相关规定并不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在周某、张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7)皖01民终4961号)中,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周某在婚后不久即出轨已属背德,后婚内所生张某飞又非张某亲生子,且周某现在仍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周某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且对张某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因此存在重大过错。

张某作为无过错方,信守夫妻忠实的承诺而受欺骗并抚养了非亲生子。关于剩余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鉴于周某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少分。即,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非男方亲生的子女的,在离婚时,法院是有可能判决女方少分财产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法院不支持本文所论及的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那男方能够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明确为以上四种情形,而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存在举证难及认定难的问题,且仅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故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请求损害赔偿的,几乎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也存在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比如在蒋某、黄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16)粤07民终2891号)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判决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若以此为由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而大量的司法判例也佐证了这一观点。在张某1与杨某1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7)闽0602民初2642号)中,法院也以此为由支持了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呢?是不是什么时候提出都可以呢?答案当然是不行的。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或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关于已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分配

非亲生解除亲子关系怎么申请,成年子女如何申请断绝亲子关系(5)

如果双方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约定或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男方才发现其子女非亲生的,男方能否主张重新分配其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且相关协议已生效的,男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起诉要求重新分配其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条款明确约定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诉讼时效为协议离婚后1年,但作为男方,往往知情时已超过该诉讼时效。

故笔者认为:要求行使重新分配财产权利的1年法定期限显失公平,该期限应自男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开始计算。其相关理论基础有:《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且相关判决(裁定)已生效的,男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申请再审。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男方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问题来了,挖掘技术,不对,如果男方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重新分配其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那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答案是不一定,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时是否有考虑子女为男方亲生子女的因素。如在金某与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15)浙杭民终字第1360号)中,法院即认为:从离婚协议内容看,金某并未因对沈某并非亲生产生错误认识而多承担义务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故金某现以沈某甲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即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知子女非亲生)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因为篇幅的关系,关于子女非亲生的话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虽然都不希望大家能用到,但是,多储备点知识总是好的,万一有其他不幸的朋友恰好用得到呢。当然,如果大家有希望或者喜欢了解的主题的,也可以留言告诉主页菌,在适当的时候,主页菌也是会满足大家滴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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