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主注:如果能看得懂《内功四经》,传武就算是入门了,能够把小部分用肢体演绎出来,那算得上业界的高手了。
《内功四经》中的“内功十二大劲注解”之原文与阐释,目的是让习拳者清楚的知道什么是“内功十二大劲”的具体内容!
原文:
内功十二大力
诀云:
底练稳步如山,坚膝屈腿如柱,
裆胯内外凌集,胸背刚柔相济,
头颅正直撞敌,三门坚肩贴背,
二门横肘竖肘,穿骨破彼之劲,
坚骨挂彼之下,内掠敌彼之里,
外格敌彼之外,撩攻全局若一。
“内功十二大劲注解”
一曰底炼稳步如山
二曰坚膝屈直似柱
三曰裆胯内外凑齐
四曰胸背刚柔相济
五曰头颅正侧撞敌
六曰三门坚肩贴背
七曰二门横竖用肘
八曰穿骨破彼之劲
九曰坚骨封彼之下
十曰内掠敌彼之里
十一曰外格敌彼之外
十二曰撩攻上下内外如一
第一大力曰底练。
底者,足也。练者,练之于地也。凡遇敌之时,百般用劲,稳然不动,皆炼底之功也。用法俱在内经,外用有二:一勾敌人之手足,须曲吾足尖向内弯起,以外劲胜之;一封敌人之足,须将裆劲全坠于地,以内劲胜之。
第二大力曰坚膝。
坚者,用内功以后自然坚也。外用有二:凡敌近身上攻,则用提膝,下攻则用跪膝,俱视其势之平侧随时变换,不可预定。
第三大力曰裆胯。
裆者,内裆也。胯者,外胯也。若两敌逼近,将周身大力一落,内裆外胯俱可胜人,但须凑集合式方可用之。若勉强做作,则失之远矣。其详细俱见经内。
第四大力曰胸背。
内功已成,前胸后背俱有大力,可以制人。无有甚巧,须封敌人之手,用后背须让出敌人之手,防其攻吾也。
第五大力曰头颅。
内功已成,不但胸背可以制人,即头颅亦可取胜。其用有二:曰侧撞、曰正撞。侧撞者,敌在吾前,吾侧身撞去也;正撞者,敌在吾上,吾正撞去也。亦必防敌人之手。
第六大力曰三门。
三门者,肩也。用肩三法,须垂吾收手,贴住两股,以小身法用之。或侧用,或平用,或用之于上,或用于下,俱在合战散门内,难以尽注,大抵有内功以后方可用之。
第七大力曰二门。
二门者,肘也。此力在十二大力成之最速,其用有二:曰横肘,曰竖肘。竖肘者,竖吾手头在吾面侧以肘攻人也;横肘者,横吾手头在吾怀中以肘攻人也。用法虽多必本乎此。
第八大力曰穿骨。
敌自上路来,吾将全局极力一伸向前穿之,彼之劲自破,吾自获全胜矣。但须斗骨侧起,后步墍往前步以极力向前穿之,不然与通捶混矣。
第九大力曰坚骨。
敌自下路来,吾以一手封其一手,将全局极力猛落,自得全胜矣。但须斗骨侧起方能得法,其坚之轻重全在内功之深浅。
第十大力曰内掠。
敌自里来,须以掠劲胜之。其用有三:上掠破敌人上路之劲,中路破敌人中路之劲,下掠破敌人下路之劲,俱封其手以用之。
第十一大力曰外格劲。
敌自外门而来,须以格劲胜之。亦有上格、中格、下格之分。但内功已成,亦不必尽拘,敌远则格敌人之手,近则格敌人之身,无不可格之处,学者神而明之可也。
第十二大力曰撩攻。
将手头以内功炼得坚实,如撩物之势,以攻人也。此力若成,微一着手,即可攻人于数步之外。手头不可太远,敌人仅隔寸许,然后撩之方妙。若与敌人相去甚远,须以步赶之。其用有五:曰内撩,攻敌人之在里门者;曰外撩,攻敌人之外门者;曰上撩,攻敌人之高势者;曰下撩,攻敌之低势者;曰正撩,攻敌之正逢者。其到身如何发劲、如何身法、步法,俱在经内。
“内功十二大劲注解”阐释
此文摘自拙著《古拳论阐释续编》的“再版书稿”中。
第一大劲曰:底练
底者,足也。练者,练之于地也。凡遇敌之时,百般用劲,稳然不动,皆练底之功也。用法俱在《内功经》。外用有二:一勾敌人之手足,须曲吾足尖向内弯起,以外劲胜之;一封敌人之足,须将裆劲全坠于地,以内劲胜之。
阐释
足为一身之根,根固则身稳,双足敷平于地,劲意在足踝处,则双足与地如胶似漆,便于蹬踩用势,谓之:“炼之于地”。步法如舟车,载人闪展进退腾挪。足根尖稳健,则步法方能虚实分明、灵活以至用。有步法歌诀为证:
两膝微弯力自然,撑前牮后练成坚。
之从顺闪腾挪便,玄经斜出反回圈。
翻复旋风肩平硬,膝雄跟踹带勾臁。
跟落指悬神化用,轻浮坚固步中玄。
《拳经拳法备要·步法指要》
歌诀中点明两足用力,前足落地时,足根先着地,不可有声,然后在满足着地,所用之劲如同手前往、往下按物一般;后足用力蹬劲,如同迈大步过水沟之意。拳经云:“脚打踩意不落空”,是前足;“消息全凭后足蹬”,是后足;也就是形意拳十二能中所言:“马有疾蹄之能”,皆言两足之意。即“炼之于地也”的足根稳健之功能,一身动变之根基。
有此双足定根基的功能,方有步法载身进退闪展腾挪之用;亦有双足立步生根之能,劲从足下升起,传于腿,主宰于腰,腾于胁,运化于胸,发于背,以助拳势攻防之威力的作用。此乃“凡遇敌之时,百般用劲,稳然不动”之精义。故此可知,双足之妙用,是决定一身拳势攻防有效与否的关键。故将双足静定厚载、灵活变化、立步生根,视为第一大劲的功夫,也就顺理成章了。未言打,先定自身之根基。然练足、练步之法,皆在“经文”内叙述清楚了,学者可循序渐进而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