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属于个人财产吗,微信里的钱属于个人财产吗

首页 > 其他网络信息 > 作者:YD1662023-05-17 16:34:30

微信属于个人财产吗,微信里的钱属于个人财产吗(1)

自媒体时代,流量就是资本,流量的转化就是真金白银。随着朋友圈、微信公号、微博、直播等行业的兴起,各个平台的大V博主,靠着自己长期积累的粉丝卖货变现,每一个大V的账号背后,都隐藏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有人就动了“卖号套现”的心思。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账号可以随意买卖吗?这种变现行为,是合法的吗?近日“医美圈”就发生了一件因微信账号买卖引发的法律纠纷,咱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

程某的职业是医美顾问,已经从业多年,在圈内是小有名气的“网红”,微信账号里积累了几万名粉丝,拥有着不错的“变现能力”。

2019年初,程某与经营营医疗美容店的赵老板相识,赵老板得知程某名下拥有着丰厚的客户资源,十分心动,想着如果能将这些潜在的客户资源转化为有效客户 ,自己的美容店业绩至少可以暴涨十倍。

于是赵某找到程某,表明自己想要出钱购买其微信账号。二人经过一番协商,最后敲定:程某将手头积累了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账号转让给赵某,赵某利用这些微信账号进行商业运作。

2019年9月22日,程某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程某的9个微信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当天付款30万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赵老板就如约支付30万元,程某也随即将9个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9个微信号均绑定了赵某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每个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

如果不出意外,这笔交易本来就可以私下完成了,岂料后来赵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续的20万元,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程某能成功追回尾款吗?

如果是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其中一方违约的,法院肯定会支持原告诉讼,要求被告一方按约定支付尾款以及相应违约金,但在本案中,比较特殊的是,程某和赵某之间交易的是程某私人的微信账号,以及账号名下的客户资源。那么,微信账号的买卖,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微信账号的买卖,是否合法?二人的交易在法律上是否生效?

在本案中,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让案涉9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程某作为一名资深医美顾问,收入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客户(微信好友)和医美机构达成交易后的佣金,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他需要全程参与客户和医美机构的交易过程,微信记录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等。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这一点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程某和赵某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此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在程某与赵某的微信账号买卖中,还可能涉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这就有触犯刑法的危险。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程某和赵某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程某与赵某的微信账号买卖之所以因涉嫌违法被判定无效,主要原因是他们买卖的微信账号里,涉嫌泄露了他人信息。那么,借由本案,我们不妨思考另一个衍生问题:假设程某的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单纯是微信号本身,能否买卖?

一种观点认为,微信账号属于个人财产,尤其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微信号,搭载了一定的市场资源,只要双方出于自愿且不是用于违法目的,应当可以自由买卖。

但也有人表示,微信号是实名认证的,记录了一个人的私人生活轨迹、朋友圈形象等等,如果在不告知朋友圈好友的情况下,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损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赖利益,故未经告知将微信号使用权转让他人的行为因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京声律所倾向于支持后一种观点,毕竟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很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都是躲在微信后面的,一旦微信账号被买卖,就可能引发出诈骗、赌博、*等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朋友圈其他人的利益,甚至有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利益。所以,在此我们也特别提醒广大网友,即使个人微信账号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也不能轻易买卖,以免因贪图一时小利,惹来更严重的法律纠纷,那时候就追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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