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管理类别的界定标准把各个排污单位划分为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类,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简称“持证单位”。
作为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拿到手了,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当然不是!
为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2023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3〕46号)》、《关于开展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环函〔2023〕54号)》、《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执法〔2023〕154号)》,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持证单位”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由此可见,发放排污许可证并非“一劳永逸”,后续环境管理才是重点。
那么证后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持证单位”可以登陆http://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进入系统,就可以查看证后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项了。
排污许可系统界面
具体需要注意的内容,给您梳理总结如下:
自行监测1.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设备、设备联网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属于重点管理类的企业,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需要注意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自行监测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相关内容如有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自行监测方案。
台账记录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中“台账记录”模块做好台账信息记录工作。
台账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记录内容:
1.基本信息
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废气处理设施 废水处理设施)
4.监测记录信息
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注意: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该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台账模板下载界面
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填报界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2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提交期限为:年度执行报告的提交时限为次年1月底前,季度执行报告的提交时限为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分别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
注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信息公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以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⒈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⒋月/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办理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1.排污许可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2.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部门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3.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形: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②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③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来源:橙志环保 作者:罗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