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时间的过客”问政:
问题一:2023年个体灵活就业缴费档次是多少?是否能补交以前的?问题二:个体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问题三:社保政策是否全黑龙江省都是一样的?问题四:个体退休是按照啥比例开的计算方式是什么?请回复以上问题,谢谢。
市人社局回复如下:
市民您好,2023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共有九个档次,每月缴费金额分别是771.6元、900.2元、1028.8元、1157.4元、1286元、1929元、2572元、3215元、3858元。
依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5号)文件规定,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即在当年缴费期内未及时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无法在以后年度进行补缴。但是,按照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份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24%,其中:单位承担16%,个人承担8%。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目前,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我市市区1996年1月1日),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年度至职工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B、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感谢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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