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要求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本期B2版和B3版梳理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要税费政策,并结合实务研究提出实操要点,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种,帮助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入推进减税降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表示,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主要内容】
1.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实操要点】
1.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相应条件,即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可免征增值税。其中,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同销售额,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不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主要内容】
2022年5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操要点】
厘清收派服务概念。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三、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操要点】
准确掌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具体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实操要点】
1.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主要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实操要点】
1.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收入,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所取得的上述收入,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享受。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留抵退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实操要点】
1.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主要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操要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八、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主要内容】
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操要点】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个体工商户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须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九、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实操要点】
1.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涉及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
【主要内容】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实操要点】
1.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17号公告发布前(2022年9月14日)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可以延缓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十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实操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十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扣减
【涉及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实操要点】
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此外,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府性基金;对部分特困行业和缴纳费款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征社会保险费。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11月1日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盘点:税费优惠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时间:2022年11月04日,版次:06,作者:曹凯 孙斌,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